资阳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
提取条件
符合哪些条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2、离休、退休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5、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6、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并支付房租的持有效提取凭证;
7、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首次提取
1、病患者有效身份证;
2、缴存人的户口簿,已婚还需提供结婚证;
3、家庭所有成员的收入证明原件;
4、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社保特定门诊批复原件及复印件一份(病患者没参医保不需提供);
6、医院相关治疗费用的凭证,如住院费用清单;
7、《职工因家庭突发事件或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提取住房公积金申报表》单位盖公章;
8、当缴存人与当事人为不同户口的直系亲属关系时,需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关系证明。
供暖管理条例最新规定?
第一条 为了有效利用热能资源,节约能源,改善民生,规范供热用热行为,维护供热用热双方的合法权益,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供热用热遵循统筹规划、政府引导、企业经营、用户自愿、保障安全、节能环保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供热用热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市场监管、规划、应急、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供热用热管理相关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和业主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所管辖范围的供热用热相关工作。
第五条 鼓励优先发展热电联产集中供热,对于集中供热管道无法覆盖的区域,可以采用分布式供热方式进行供热。
鼓励开展新技术、新设备等新型节能环保供热的研究开发和推广使用。支持利用天然气、火电厂余热等清洁能源和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供热。
第六条 供热专项规划应当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等有关部门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并与产业规划相衔接,按程序报批后实施。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专项供热工程以及其他建设项目涉及供热工程的,应当符合供热专项规划的要求。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供热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有配套供热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供热方案。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征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保建设单位预留符合供热相关标准的配套设施、建设用地。
供热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供热单位参加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供热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八条 集中供热经营活动实行特许经营制度,供热单位应当取得供热特许经营资格,在许可范围内经营。
申请特许经营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稳定、安全的热源;
(二)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供热技术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固定的经营场所、健全的服务和安全管理制度;
(四)有与供热规模相适应且符合国家节能环保标准的供热设施、设备;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分布式供热经营活动实行备案制,供热单位应当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第十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当依法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签订供用热合同,约定双方权利义务,供热单位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条件,不得强制用热。
热用户发生变更的,热用户应当及时与供热单位办理供用热合同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实行规范化管理和标准化服务,向社会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服务电话,并在采暖供热期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
第十二条 供热单位需要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的,应当根据特许经营协议的约定或者依法经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对供热范围内相关热用户、设施管护以及热费等事宜作出妥善安排,在当年6月30日之前,与承接的供热单位完成供热设备设施及安全技术档案、热用户资料、热费等事项的交接工作。
采暖供热期内或者热用户的用热权益未得到有效保障时,供热单位不得退出或者部分退出供热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集中供热的采暖供热期为每年11月至次年3月,具体期限按照供用热合同约定。
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气候变化情况,对采暖供热期作适当调整,按照程序报批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第十四条 采暖供热期内,因特殊原因需要连续停止供热超过24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提前2日通知热用户。
因突发事故不能正常供热的,供热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及时通知受影响区域的热用户。
连续停止供热24小时以上的,供热单位应当依据停供时间减收相应热费。
第十五条 在采暖供热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自行约定。
第十六条 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对室温是否达到标准存在争议的或者对导致室温未达到标准的原因存在争议的,可以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24小时内组织相关人员分析查找导致室温未达标的原因,同时责成责任方整改。
第十七条 供热单位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供热价格和计费办法收取热费。
供热单位收取热费可以采取委托金融机构代收、开通网络支付等方式,方便热用户交费。
第十八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热用户按照下列规定对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一)热源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
(二)供热单位维护、管理范围为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1米处至住宅热用户用热建筑入户阀门处(含阀门);非住宅热用户至整体建筑红线处;
(三)住宅热用户自用供热设施、非住宅热用户整体建筑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维护、管理,也可以委托供热单位有偿代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负责对其投资运营管理的供热设施,按照相关规定及技术标准定期检查、维修及维护保养,确保采暖供热期内设备完好。
第十九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突发性供热事件应急预案并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组建应急抢险抢修队伍,配备应急抢修设施设备,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
(二)擅自转让、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
(三)擅自停业、歇业、弃管;
(四)采暖供热期间未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五)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热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装、拆除、迁移、连接供热设施;
(二)排放和取用供热设施内的循环水;
(三)阻碍供热经营企业对公共供热设施进行管理维护;
(四)其他损害公共供热设施或者影响其他热用户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行为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热用户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住宅热用户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非住宅热用户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公积金补发最新规定?
1.逾期缴存、少缴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按规定补缴。补缴住房公积金时,单位和个人均应补缴。
2.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的,单位或者管理人应为职工补缴欠缴的住房公积金。
3.单位合并、分立时无力补缴的,在办理有关手续前,明确住房公积金补缴责任主体;单位撤销、解散时,应清偿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
4.破产企业自法院指定管理人之日起30日内,由原企业或者管理人到市公积金中心核实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数额。破产企业为职工补缴的住房公积金,按所欠职工工资的清偿顺序优先解决。
5.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时,职工将个人补缴部分缴给单位,由单位连同为职工补缴部分,一并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
村级公积金最新规定?
村级公积金的最新规定按照10%计提法定盈余公积,按5%计提任意盈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金额达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未分配利润只能按照10%提取盈余公积,不能提取资本公积。
住房公积金缴纳规定有哪些?
一、住房公积金缴纳标准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2、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3、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基数原则上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或经济组织3、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4、外国及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常驻代表机构扩展资料:提取住房公积金条件1、持续缴存12个月住房公积金或已累计缴存24个月以上且当前还在继续缴存2、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职工住房公积金最新政策?
职工所在单位必须在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委托银行开设住房公积金帐户,并按时缴交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一、贷款对象
符合“贷款条件”且需要购房、建房的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在职职工购买本区域内的房改房、经济适用房、商品房、或自建房。
二、贷款额度及贷款利率
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额度不得超过职工购建房总金额的70%,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夫妻双方月经济收入的50%。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高额度为15万元。贷款利率五年以下(含五年)为4.59%,五年以上为5.13%.
三、贷款期限
按职工的剩余工龄、偿还能力综合确定。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最长期限为20年。职工剩余工龄小于20年的可放宽3年。
四、职工贷款应提供的材料
(一)向住房公积金管理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后发给《岑巩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职工将填写完毕后的《某某县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申请表》连同下列材料送交县住房公积金管理部信贷股;
1、贷款申请书(已婚的需配偶签名)2份;
2、购房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住房公积金贷款最新政策?
第一借款人所具备贷款条件
1、借款人公积金必须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含6个月),方能申请公积金贷款。
2、借款人带产权证、发票原件、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二手房带双方协议)到住房公积金审核。审核通过领取贷款申请表,按表上内容用钢笔(黑色)、碳素笔详细填学个人资料和贷款相关资料一式二份,不刮、不改否则作废。
广东公积金最新规定2022?
一、公积金缴存基数上升
公积金缴存基数可以理解是储蓄额度。提升公积金缴存基数,也就相当于公积金金额增加。如果你不用公积金的话,那么以它现在的利率,几年后是可以成为一笔不菲的收入的。
在2022年,许多城市都上调了公积金缴存基数,这也为许多打工人带来了福利。换个说法就是变相的涨工资,而且这笔钱在你退休的时候也可以取出来,也是另一笔收入。目前公积金缴存基数最大的要数深圳,达到了34680元。
而其他地区,如广州、上海、长春等省会城市,也都相应地上调了公积金缴存基数。但从数据来看,广州和深圳的公积金缴存基数较大,都突破了3万元,广州的达到了33786元,与深圳差别不大。但是广东、深圳的人均平均工资水平也高于其他地区,这一点也是毋庸置疑的。
不过只有云南大理的公积金缴存基数下滑,下降至24642元。其余30多个城市陆陆续续都上调了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范围大约是在1000元到2000元。由此可见,各地福利待遇也在变得越来越好。
二、拓宽了公积金的适用范围
公积金本身是属于当地的一个福利政策,在以前是不可以跨区域进行使用的。但是在2022年最新出台的调整方案中,明确表示公积金现在可以跨区域使用。而且以前住房公积金是只可以用来贷款买房,现在是除了买房,还可以用于医疗等其他用途。
拓宽了它的适用范围,就可以更好地去满足人们的需求。并且,多个地区可以互相跨区域办理公积金,不仅提供了便利,还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和利用性。在最新的政策当中,国家也考虑了部分人无力买房而选择租房的方式,允许公积金用于交房租上。
而且公积金还可以用于修缮房屋,交物业费等用途。很大的程度上减轻了人们的压力,同时也更好地让资金回流到社会中。为什么说资金就回流到社会中了?因为解决了人们的住房问题,人们就可以进行消费,不必被房贷、车贷而压得喘不过来气。
只要进行了消费,资金就可以回流到整个社会经济体系当中,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截至2021年底,已有西安、呼和浩特、郑州、兰州等8个城市允许公积金互认互贷。
三、公积金贷款额度增加
为了能够更好地进行人才引进和返乡就业,国家针对这一目标调整了公积金贷款额度。这个很好理解,如果你想要为家乡建设贡献一份力量,那么在你买房的时候就可以用公积金减少其经济压力。
实际上,各地也都在不断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其中有广东中山、广东东莞、河南新乡、浙江衢州等相应地提高了公积金贷款额度。2月15日浙江衢州发布了通知。首次在衢州区域购买商品房的,公积金贷款额度可在基础上增加10万元。
但前提必须是在行政区域范围内且不能超过当期公积金贷款额度的最大值。2月25日广东东莞发布了最新的公积金贷款额度调整,在当地买房,首套的公积金可放贷额度调整为90万元,与之前相比增加了18万元。
3月1日,广东中山、河南新乡同日发布关于调整公积金贷款额度的声明。中山是如果用公积金购买首套房,那么房贷额度会由40万元增加到50万元。同理,两位缴存人的放贷额度则是由80万元增加到90万元。
新乡是这样规定的,如果能按时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话,那么放贷额度会由30万元提升到40万元。由此可见,各地大部分的公积金贷款额度都是调整为10万元左右。并且,不光首套房增加了公积金贷款额度,二套房首付比例也在逐步下降。
四、避免炒房的问题
调整公积金相关政策,不单单是为了给人们提供住房保障。宏观来看的话,一线城市上调公积金额度最大,而二、三线城市还差一些。并且公积金减少了人们的购房压力,同时也有利于房地产行业的稳定,避免了炒房的问题。
目前,各地都出现购房政策放松的情况。其实也有利于人们根据自己的需求来进行买房,并且达到“房住不炒”这样的一个目的。这些调整方面包括降低首付、调整公积金等等,满足人们的住房需求,总体基调是好的。
五、推动经济增长
目前来看,大城市的房价的确让很多人望而却步。尤其像一些抢手地段,根本就买不到很好的房子。虽然绝大多数人都会选择贷款买房,但是公积金的存在就会减少其经济压力,保障最基本的住房问题。在这个方面上,公积金的存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根据数据显示,有52%的人们会选择储蓄,也就是说大部分人会选择存钱而不是消费。并且,在2021年末总体个人房贷达到了38.32万亿元。可以不难想到,当代年轻人拼命打拼赚钱买房,本身一个月工资可能没有多少,然而又要还房贷。
当这种情况造成了人们消费的逆增长,那么对于国家经济而言就是不利的。所以国家调整了公积金政策,不单单是挪走了压在人们身上的“住房山”,也是为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策略。同时,房地产行业也可以得到有效缓冲,避免炒房。
浙江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
1.提取条件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住房(限自住);
2)偿还房贷本息;
3)租赁自住住房;
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5)离、退休(退职);
6)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且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7)本市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5年或者男性年满50周岁、女性年满45周岁;
8)职工与所在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生购房或按揭买房行为的;
9)职工辞职、下岗或单位破产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其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转入封存户满3年的;
10)非本市(县)户口职工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1)出国(出境)定居;
12)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成都公积金提取最新规定?
近日,据成都公积金发布,《关于调整我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有关事项》的审议事项已获得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据悉,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市场性租赁住房,租住住房位于中心城区和城市新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16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36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4.32万元。
租住住房位于郊区新城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12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44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4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2.88万元。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