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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背景下文化影视企业可能产生的纳税筹划

发布日期:2026-08-18 10:15:20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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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对试点文化创意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新要求。营业税计税较为简单,而增值税采取的是抵扣模式,对于试点企业而言,“营改增”实际上是带来整个会计核算体系的改变。文化创意服务企业大多为中小型企业,试点前,会计核算多采取公司一人多岗、兼职会计或者聘请记账的形式,“营改增”后非常容易产生会计核算的不健全,导致偷漏税款,受到主管部门处罚,甚至引发刑事风险。因此,企业需要在合理范围内增加会计人员的配备,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同时相应调整企业会计核算管理制度,以防范新的增值税制的风险。
  “营改增”要求试点文化创意企业规范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管理要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尤其对一般纳税人来说,区分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两种,对其使用范围,税务部门有专门的规定。另一方面,增值税发票限额与营业税不同,普遍发票限额较低。而申请大额发票需要较长时间,会对开展业务造成不便。在我国以票控税的制度下,发票的不规范会直接带来税务稽查以及核定征收等风险。此外,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刑事犯罪多达十余种,一旦触犯相关刑罚,可能招致严厉的刑事处罚。因此,试点文化创意企业要制订发票开立、领用、使用和核销的管理制度,并告知相关业务部门严格执行。
  “营改增”是我国十二五期间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是优化我国的税制结构的一项重要举措。目前上海的试点以及即将进行的北京试点只是改革的第一个阶段,十二五期间将在全国范围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营改增”。文化创意企业应该密切关注上海试点情况,尤其在差额征收处理、财政扶持申请、税收优惠清理与备案、财务管理及税务法律风险防范四个与企业利益息息相关的方面,做好各方面的工作,从而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在挑战中抓住机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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