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有罚款的权利吗?
有
市场监督管理局属于法定的行政执法机关,罚款属于行政处罚的一种类型,市场监督管理局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违法行为进行罚款。
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实施。
哈尔滨市场监督管理局服装标准?
男女春秋季制服、男女冬季制服、男女制式大衣、男女防寒服、男女外穿长袖衬衫、男女内穿长袖衬衫、男女外穿立领短袖衬衫、男女外穿翻领短袖衬衫、男女夏裤、女裙、男女毛衣及其制式帽子(分男女款式)、领带、肩章、徽章等19个品种。
市场监督局抽检罚款参照什么标准?
根据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自然人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个体工商户未经登记擅自开业的,属无照经营行为。
依据国务院颁发的《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
1.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
2.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处2万元以下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4.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5.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7.明知属于无照经营而为经营者提供经营场所,或者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8.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无证无照经营的,由查处部门记入信用记录,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示。
9.妨害查处部门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法律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五十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意见或者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一)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市场监督管理局怎么样?
我也来回答下吧。
18年进的市工商局,然后机构改革后,叫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食药、质监、价监、知识产权3大+2小合并)现在在市局局办工作,现在算算工作3年了。
我的专业是土木工程类,本来和工商局八竿子打不着,结果考三不限进来的。
工作方面,这个单位的事务很广,基本上只要你做生意或者经营就都管,当然并不仅仅管生意人。我的感觉是累,因为现在像我们单位光本级队伍就有四百来号人,我们这年纪的少的可怜,90后不算二级机构的话正式编(公务员、参公、事业编)只有2个,30多岁的也才那么几个,所以庞大机构的庞大事务就基本上落在了我们这些年轻的人身上了(不是说老的不干事,只是年轻的肯定别想着轻松,老的看岗位)。当然慢慢的现在习惯了,而且慢慢的顺手了,加班基本上不多了。
待遇方面,正常待遇,该有的都有,不该有的都没有,能发的都会发,不能发的分钱都没发过。像我们单位,属于湖南一个不太发达的地级市,我一年现在到手7-8万吧。
市场监督局罚款流程?
一、案源线索核查
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或违法线索,由案件管理科室制作《案件来源登记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查后指定相关科室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应在15个工作日完成,确需延期的,由主要负责人批准,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立案审批
在规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核实的案源线索,由办案科室制作《立案/不予立案审批表》报主要负责人审批,需立案查办的由主要负责人审定办案人员。
三、调查取证
开展案件调查取证应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申请回避的权利。依法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相关证据。
四、制作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案件调查终结,办案人员草拟《调查终结报告》,由分管负责人主持,组织办案科室或相关科室人员集体讨论,形成一致意见后将《调查终结报告》《卷内文件目录》和案件材料移交执法监督科审核。
五、进行案件法制审核
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制审核条件的案件,执法监督科自收到审核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主要审核是否具有管辖权,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定性是否准确,适用依据是否正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适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报主要负责人批准。
六、处罚告知(听证告知)
执法监督科法制审核通过的案件,办案人员在收到退卷材料后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送达当事人。
七、陈述申辩复核和举行听证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的,由执法监督科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的,由执法监督科负责受理听证申请,报主要负责人确定听证主持人,由听证主持人确定听证的时间、地点,并在举行听证7日前告知当事人,按期组织听证。听证会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在5个工作日内撰写《听证报告》。
形成《复核意见》《听证报告》后,复核、听证人员应当将复核、听证材料交办案科室,由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连同其他案件材料一并报主要负责人审核后作出处理决定,并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载明复核和听证情况。
八、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对通过法制审核和陈述、申辩复核及听证的案件,办案人员制作《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报主要负责人审批。
主要负责人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审核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复核意见或听证报告等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决定:
1.确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不予行政处罚;
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4.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移送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5.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九、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的规定,对下列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一)拟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价值数额较大的案件;
(二)拟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案件;
(三)涉及重大安全问题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
(四)执法队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十、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经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办案人员及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按法定方式送达。
十一、执行与结案
符合结案条件的,办案科室在15个工作日内制作《结案审批表》,经分管负责人审批后结案。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依法进行催告,催告10日届满后仍不履行的,在诉讼期限届满之日起3个月内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十二、立卷归档
经审批同意结案的案件,办案人员及时按总局2号令要求装订案卷。办案科室将装订完整的案卷材料(含电子和音像档案)及时移交案件管理科室存档。
质量监督局罚款标准?
罚款的基本标准:
(一)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2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二)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5倍以上2.5倍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三)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60%以上80%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的40%以上60%以下罚款;
(四)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60%以上1倍以下罚款;
(五)伪造产地,伪造或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已销售的按货值金额60%以上80%以下罚款;未销售的,按货值金额40%以上60%以下罚款;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管什么?
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市市场综合监督管理。 起草市市场监督管理有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标准,组织实施质量强市战略、食品安全战略、标准化战略、知识产权战略。拟订并组织实施有关规划,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负责全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指导全市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工作。依法办理市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建立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和共享机制,依法公示和共享有关信息,加强信用监管,推动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三)负责组织和指导全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市市场监督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推动实行统一的市场监管。组织查处市场生产、经营违法案件。规范市场监督管理和知识产权行政执法行为。完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四)负责反垄断统一执法。统筹推进竞争政策实施,指导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授权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反垄断执法工作。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监督,并依据委托开展调查。
(五)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市场秩序。依法监督管理市场交易、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行为。组织指导查处价格收费违法违规、不正当竞争、违法直销、传销、违法广告、制售假冒伪劣、侵犯商标专利知识产权等行为。指导广告业发展,监督管理广告活动。指导市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开展消费维权工作。
(六)负责宏观质量管理。拟订实施全市质量发展的制度措施。统筹质量基础设施建设与应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重大工程设备质量监理制度,组织重大质量事故调查,建立健全实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
(七)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实施产品质量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工作。组织实施质量分级制度、质量安全追溯制度。负责纤维质量监督工作。
(八)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综合管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监督工作。监督检查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和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依法承担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条件?
如果是假冒伪劣产品,如果是惹乱市场高价买进卖出,国家规定不准你销售的都可立案
市场监督管理局的职能?
1、严惩腐败现象;
2、按规定进行巡查;
3、不定时进行抽查;
4、严格按程序进行质量检验;
5、对不合格产品应毫不容情地曝光和公告。
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法?
一、监管局发布新的监管法征求意见版
7月27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与食品标志监督管理措施(改变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进行公共磋商的通知,草案对此作了哪些新的修改?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实际操作中会产生什么影响?
二、第一版与第二版的主要区别
对比两版《征求意见稿》,从篇幅和结构上来看,并没有太大变化。最大的变化是在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等特殊食品单独成章,而不是零散地分布在全文中。
三、有哪些细节变动?对食品行业有什么影响?
本文的重点在于着重分析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除体例变化外,对食品行业可能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
第11条规定,进口食品应当用中文标记,加贴、印刷或者标记在最低出售食品包装上,外文标记不得加中文标记。
根据征求意见请求草案第45条第2款,食品生产者可以在不改变生产日期或保存日期的情况下,通过贴上标签或补贴标记来纠正标记。本条款明确允许了除“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日期”情形外加贴标签的情形。
第14条第(5)款规定,如果一个人从植物来源的食物材料中生产动物来源的食物,他应在名称之前加上模仿人工或原始的词语,并标明食物的真正性质的名称。
第二版《征求意见稿》中,以“植物性食品原料”的表述取代了第一版中“以植物为原料”的表述,扩大了植物基食品原料的范围。
第16条第(4)款规定,发货人和发货人的和发货人的姓名和地址应同时标明。
在2018年公布的《食品安全国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草案)》一般原则中,该条款的适用受到同一类企业的委员会的限制,只能说明代理机构的名称和地址以及原产地。
第32条规定了食品标识不得标注的内容:
第(5)款:对于未装载或未用于食物的物质,应强调未装载或未用于未添加、未添加或类似词语的物质。
在2018年《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关于预先包装食品标识的一般准则》(审查草案)中,该条增加了两个分项,不能用于强调目前或将来不使用预先包装食品国家标准。
第(6)款:对于未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以“不含转基因”、“非转基因”或者类似字样介绍食品的。
《关于加强食用植物油标识管理的公告》中指出,“对我国未批准进口用作加工原料且未批准在国内商业化种植,市场上并不存在该种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品的,食用植物油标签、说明书不得标注“非转基因”字样。”
因此,如果市场上有相应的转基因作物及其加工产品,那么不使用转基因食品原料的食品可以被确定为非转基因食品,意见要求第6段的规定完全否认识别非转基因词语的可能性,并要求提出更严格的要求。
第15条第(7)款规定“酒精度大于等于10%的饮料酒、固态食糖、未加碘食用盐、味精,可以不用标注保质日期。”
与GB7718相比,该条去除了食醋,也将“食用盐”替换成了“未加碘食用盐”,这点也需要相关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注意。
《征求意见稿》在第1章第3条确定了食品标识的定义,且明确指出“食品标识包括食品标签和说明书等。”
在基层执法实践中,常会出现随食品产品一起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说明书或其它宣传资料如何定性的问题。此条规定明确了这些说明书性质的资料均属于食品标识,需要遵守有关食品标识的强制性规定。该项增强了食品标识管理的统一性、系统性和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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