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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

发布日期:2026-08-18 07:06:1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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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原文如下: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具体操作办法继续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6]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  你公司只要符合以上的情况就能继续享受税收优惠。

新企业所得税法废除了2008年前规定的所有税收优惠措施,新优惠措施按新法\新条例\新文件执行.你讲的下岗失业人员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已经废止,不再执行.是否会再出台要看总局的文件.186号文件对营业税也是有条例减免,至于是否继续执行,请咨询国税总局或当地省级税务局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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