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追溯时效是多少?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偷税行为发生五年后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税务行政处罚哪些情形不予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规定:“第二十五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 第二十六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规定:“第十四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二)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四)其他法律规定不予行政处罚的。”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范本及注意事项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范本及注意事项
所谓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是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违法行为进行惩罚时所使用的书面文书。对于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来说,了解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范本以及注意事项是十分重要的。本文将就此介绍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一般结构和主要条款,并提供一些撰写和申诉该文书时应注意的事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一般结构
一份完整的税务行政处罚文书一般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 文书名称:明确表明行政处罚的性质和对象。
- 当事人信息:包括被处罚人或单位的名称、住所等基本信息。
- 违法行为事实:详细描述被处罚人或单位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证据。
- 行政处罚依据:列明相关法律法规、制度或合同的规定,说明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决定:具体描述行政处罚的内容和措施。
- 法律诉讼和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或单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
- 处罚结果通知方式和期限:说明通知的方式和通知期限。
- 文书格式:签发日期、签发机关的名称和印章等。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主要条款
在税务行政处罚文书中,以下几个条款是重点需要注意的:
- 违法事实的描述:要准确、明确地描述违法行为,包括违法的时间、地点、方式等,确保文书内容表述清楚。
- 依据法律法规:要详细列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制度或合同的规定,以便被处罚人或单位了解违法行为和行政处罚的依据。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根据违法事实和法律规定,明确罚款金额、暂扣许可证书、责令停业整顿等具体处罚措施。
- 法律救济途径:告知被处罚人或单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并在文书中注明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和期限。
税务行政处罚文书的注意事项
在起草和申诉税务行政处罚文书时,需要注意以下几个事项:
- 文件规范:一份规范的文书格式有助于准确传达内容,避免歧义和误解。
- 表述清楚:对于涉及的违法事实、罚款数额等应表述清楚、准确,避免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
- 引用准确:对于引用的法律法规、制度或合同条款,应准确引用,避免失实和错误。
- 截止日期:对于被罚款等具体要求的日期,应明确说明最后期限,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误解。
- 法律救济:在文书中明确告知被处罚人或单位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保护其合法权益。
希望通过本文对税务行政处罚文书范本和注意事项的介绍,能够帮助广大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更好地了解和应对税务行政处罚。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的咨询,请及时与相关税务机关联系。谢谢您的阅读!
税务行政处罚2次以上会怎样?
首次免刑的规定,就是指首罚免刑,即首次处罚免刑。
首次处罚时,此前所逃的税款,全部累加计算。因为《刑法》201条原文指出:“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所谓累加计算,就是对此前所有的逃税数额,一次性累加计算。
其次,不仅首罚免刑,如果第二次被因逃税被行政处罚后,也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因为我国刑法规定:
只有在五年内第三次逃税且达到一定的数额和比例标准,才能追究逃税罪刑事责任。
或者是在五年内因为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再犯的。
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税务行政处罚的时效是怎样规定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改)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改)第八十六条规定:“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具有税务行政处罚权的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本法所称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的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税务行政处罚中税务相对人享有哪些合法权利?
税务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这里的“相对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指:相对人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对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不管是简易程序还是一般程序或者是经过听证程序做出的行政处罚,相对人都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权利,因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提出赔偿的请求。 《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相对人的五大权利: 一、陈述权; 二、申辩权; 三、复议权; 四、诉讼权; 五、赔偿请求权。 此外,在行政处罚程序中,行政相对人应当享有如下程序性权利: 一、听证请求权; 二、申请回避权; 三、委托代理权; 四、质证权; 五、申诉权; 六、检举权; 七、申请分期缴纳罚款权、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权; 八、申请当场交纳罚款权; 九、拒绝交纳罚款权-行政机关未出具罚款收据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下达后3日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含周六周日吗?
不含周六周日和其它法定节假日。
税务稽查行政处罚标准?
处罚事项及标准:
1、偷税: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逃避追缴欠税:处以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骗税:处以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抗税:处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阻挠税务检查: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6、非法印制发票:销毁非法印制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编造虚假计税依据: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8、不进行纳税申报: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在规定期限内不缴少缴税款,责令限缴逾期仍未缴: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10、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行为:没收非法所得,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多种行为的,分别处罚。
税务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后,税务机关应否同时行使行政处罚权?
可以:
1、公安机关行使的是刑事侦查权,税务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二者并不冲突。
2、根据一事不再罚原则,两次以上的罚款是不允许的,但仅指罚款而已。公安机关对这样的案件是没有罚款权的。法律依据的话……目前没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对这种情形不能罚款,因此,只要税务对涉税案件进行处罚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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