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1、编制合并报表前应该统一会计政策。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抄第十二条规定,母公司应当统一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使子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保持一致。 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对子2113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2、会5261计政策的选用与按税法规定纳税并不矛盾。汇算清缴时对会计处理与税法要求不一致的事4102项,通过《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进行调整。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1653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纳税。
资产负债表和科目余额表核对不一致要怎么改?
如果你单位多步骤生产的工业企业,存在正处于某个工序中的“在产品”,这种情况下,生产成本、制造费用一般月末留有余额,在编制资产负债表时,是将其填入存货项目中,如果 未丰表中反映,当然不一致了。
如果不是正常的留有余额,属于漏做,那就应重新补充结转制造费用入生产成本、重新结转产成品入库、出库成本。
增值税申报与所得税申报收入不一致,怎么办?
与税务机关沟通。
《征管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纳税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财务会计报表是指会计制度规定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相关附表。
前款所称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以及财政部制定颁发的各项会计制度。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87号)规定:第六条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会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财务会计报告需要编制会计报表附注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规定,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入、费用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目分类分项列示。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所称的会计期间(445周)不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季度、月度期间,需要进行调整。
另所述“税局要求所得税收入必须和增值税收入一致”,在现实中的确存在不一致情形,这是由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确认收入规定存在差异,如将自产货物用于本企业非增值税项目,增值税按规定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而企业所得税却不需要视同销售处理,这时当期增值税申报表的收入一定大于企业所得税口径的收入。如出现两报表收入不一致情形的,建议将形成差异情况与税务机关充分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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