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筹划的相关理解:
(1)企业在亏损期间购置固定资产,应尽可能多地将相关费用记入固定资产原值企业税负较低?
解析:如果将相关费用计入费用类账户,那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是可以一并扣除的,如果该企业是亏损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如果扩大费用,那么亏损更多,而亏损的弥补年限为5年,5年之后就不得再继续弥补。所以此时,企业应该将相关费用合理合法的计入固定资产原值中,这样可以进行长期摊销,不会有5年期的限制。
(2)对于成套的固定资产,其易损件、小配件可以单独开票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可以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解析:易损件、小配件可以单独开票作为低值易耗品入账,因低值易耗品领用时可以一次或者分次直接计入当期费用,减低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俗称以大化小),增大当期成本费用支出,则可以降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在物价持续下跌的情况下,采用先进先出法税负会减低。
(4)在不同企业或企业处于不同的盈亏状态下,应选择不同的计价方法。
A.盈利企业:①由于盈利企业的存货成本可最大限度的在本期所得额中税前抵扣,因此,应选择能使本期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②购置固定资产时,购买费用因尽可能计入到当期费用而不宜扩大固定资产原值推迟到以后时期;③宜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折旧费用前移和应纳税所得额后移)。
B.亏损企业:①选择计价方法与亏损弥补情况相结合。必须使不能得到或者是不能完全得到税前弥补的亏损年度的成本费用减低,使成本费用延迟到以后能够完全得到弥补的时期,保证成本费用的抵税效果最大化。②同盈利企业相反,此期间购买固定资产,因尽可能多的将相关费用计入到固定资产原值中,是这些费用通过折旧的方式在以后年度实现。③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的延长(税法对折旧年限之规定下限没有规定上限)。④此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不宜采用加速折旧法计提折旧。
C.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①正处于企业所得税的减税或者免税期,就意味着企业获得利润越多,得到的减免税额就越多,此期间选择存货成本最小化的计价方法,减少存货费用的当期摊入,扩大当期利润。②反之处于非税收优惠期间时,选择存货成本最大化的计价方法,以达到当期利润、推迟纳税期的目的。③此期间购买的固定资产应可能将相关费用计入到原值中,使其能够在优惠期结束以后的税前利润中扣除。④当期的折旧费用较少,扩大应纳税所得额,从而享受税收优惠加大,可以采用延长折旧年限的方法。
(5)采用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有利于加速成本收回,可以使后期成本费用前移,从而使前期会计利润发生后移。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使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
(注:采用此方法合理避税是有适用条件的,只适用于①享受开办初期的减免税或者在开办初期享受低税率照顾的企业且税率预期下降;②一般的企业,在税率不变的情况下,可以使企业所得税递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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