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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2页

发布日期:2016-05-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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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资   产
 
 
 
第十四条  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并由民间非营利组织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民间非营利组织带来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资产应当按其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受托代理资产等。
 
第十五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十六条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现金资产,应当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存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应当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其入账价值:
 
(一)如果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等)的,应当按照凭据上标明的金额,作为入账价值。如果凭据上表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其实际成本。
 
(二)如果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受赠资产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对于民间非营利组织接受的劳务捐赠,不予确认,但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
 
第十七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恰当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这些计价方法包括现行重置成本、现值等。
 
在本制度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的,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了,则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在该资产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确认该项资产,并以公允价值予以计量。
 
第十八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如发生非货币性交易,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发生补价,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2.收到补价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应按以下公式确定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和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
 
换入资产入账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税金+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应确认的收入或费用=补价×[1-(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应交税金)÷换出资产公允价值]
 
(三)在非货币性交易中,如果同时换入多项资产,应按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总额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进行分配,以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入账价值。
 
本制度所称非货币性交易是指交易双方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其中,货币性资产是指持有的现金及将以固定或可确定金额的货币收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是指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
 
 
 
 
 
第一节  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流动资产,是指预期可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款项、预付账款、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二十条  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有外币现金和存款的民间非营利组织,还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
 
现金的核算应当做到日清月结,其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与按月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余额,是指会计科目的账面实际余额,不扣除作为该科目备抵的项目(如累计折旧、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二十一条 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投资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投资成本计量。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税费作为其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成本。
 
2.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3.接受捐赠的短期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确定其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或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在购买时已计入应收款项的现金股利或者利息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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