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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第3页

发布日期:2016-05-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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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对短期投资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市价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确认短期投资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短期投资的市价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短期投资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市价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实际取得价款与短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当期投资损益。
 
本制度所称的账面价值,是指某会计科目的账面余额减去相关的备抵项目后的净额。
 
民间非营利组织的委托贷款和委托投资(包括委托理财)应当区分期限长短,分别作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核算和列报。
 
第二十二条  应收款项,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应收未收债权,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等。应收款项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在期末时应当分析应收款项的可收回性,对预计可能产生的坏账损失计提坏账准备,确认坏账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
 
第二十三条  预付账款,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预付给商品或者服务提供单位的款项。
 
预付账款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四条  存货,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被消耗,或者在日常业务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或者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的材料、物资、商品等。存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存货在取得时,应当以其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其中,采购成本一般包括实际支付的采购价格、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直接归属于存货采购的费用。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合理方法分配的与存货加工有关的间接费用。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另外:
 
1.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2.接受捐赠的存货,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成本。
 
(二)存货在发出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者移动平均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三)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变质、毁损等存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权限,经理事会、董事会或类似机构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对于盘盈的存货,应当按照其公允价值入账,并确认为当期收入;对于盘亏或者毁损的存货,应先扣除残料价值、可以收回的保险赔偿和过失人的赔偿等,将净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
 
(四)在期末,民间非营利组织应当按照本制度第十四条的规定对存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确认存货跌价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存货的可变现净值高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在该存货期初已计提跌价准备的范围内转回可变现净值高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冲减当期费用。
 
本制度所称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以及销售所必需的费用后的金额。
 
第二十五条  待摊费用,是指民间非营利组织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
 
待摊费用应当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六条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等。
 
第二十七条  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初始投资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初始投资成本。
 
2.通过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七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3.接受捐赠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制度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股权投资应当区别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者权益法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共同控制和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成本法进行核算;如果民间非营利组织对被投资单位拥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进行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经股东大会或者类似权利机构批准宣告发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时,按应当享有或应当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或发生的净亏损的份额调整投资账面价值,并作为当期投资损益。按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分得的部分,减少投资账面价值。
 
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当设置辅助账,进行数量登记。
 
本制度所称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单位的经营活动中获得利益;本制度所称的共同控制,是指按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本制度所称的重大影响,是指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决定这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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