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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重视金融知识普及,强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制售使用假币等非法金融活动,保障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渠道,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优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公平、公开共享现代金融服务的环境。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在贫困地区深入实施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四、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
(十)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发挥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加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扶贫金融事业部”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加大对扶贫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十一)下沉金融服务重心,完善商业性金融综合服务。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稳定和优化县域基层网点设置,保持贫困地区现有网点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增加。鼓励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方式向贫困县(市、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中国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强化县级事业部经营能力。鼓励和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要进一步延伸服务网络,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有效支持。鼓励实行总、分行直贷、单列信贷计划等多种方式,针对贫困地区实际需求,改进贷款营销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二)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市场定位,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要依托网点多,覆盖广的优势,继续发挥好农村金融服务主力的作用。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职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支持在贫困地区稳妥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
(十三)加强融资辅导和培育,拓宽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加强对贫困地区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和孵化力度,根据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完善上市企业后备库,帮助更多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融资。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上市具有中西部贫困地区特色的期货产品,引导中西部贫困地区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区域集优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十四)创新发展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扩大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针对贫困农户的保险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险业务,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
(十五)引入新兴金融业态支持精准扶贫,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精准扶贫。
五、完善精准扶贫金融支持保障措施
(十六)设立扶贫再贷款,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设立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切实降低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利率水平。合理确定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较长期资金来源。使用扶贫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台账,加强精准管理,确保信贷投放在数量、用途、利率等方面符合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求。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改进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
(十七)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协调配合,引导金融资源倾斜配置。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继续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健全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等管理机制,增强政策精准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贫困地区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以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各级政府建立扶贫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精准扶贫融资担保。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定向承销等方式参与债务置换,稳步化解贫困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指导,推动地方债承销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九)重视金融知识普及,强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加强金融消费者教育和权益保护,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金融欺诈、非法集资、制售使用假币等非法金融活动,保障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畅通消费者投诉的处理渠道,完善多元化纠纷调解机制,优化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公平、公开共享现代金融服务的环境。根据贫困地区金融消费者需求特点,有针对性地设计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活动,在贫困地区深入实施农村金融教育“金惠工程”,提高金融消费者的金融知识素养和风险责任意识,优化金融生态环境。
四、充分发挥各类金融机构助推脱贫攻坚主体作用
(十)完善内部机构设置,发挥好开发性、政策性金融在精准扶贫中的作用。国家开发银行和农业发展银行加快设立“扶贫金融事业部”,完善内部经营管理机制,加强对信贷资金的管理使用,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切实防范信贷风险。“扶贫金融事业部”业务符合条件的,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降低经营成本,加大对扶贫重点领域的支持力度。
(十一)下沉金融服务重心,完善商业性金融综合服务。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稳定和优化县域基层网点设置,保持贫困地区现有网点基本稳定并力争有所增加。鼓励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通过委托贷款、批发贷款等方式向贫困县(市、区)增加有效信贷投放。中国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强化县级事业部经营能力。鼓励和支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设立三农金融事业部,要进一步延伸服务网络,强化县以下机构网点功能建设,逐步扩大涉农业务范围。各金融机构要加大系统内信贷资源调剂力度,从资金调度、授信审批等方面加大对贫困地区有效支持。鼓励实行总、分行直贷、单列信贷计划等多种方式,针对贫困地区实际需求,改进贷款营销模式,简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
(十二)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市场定位,完善多层次农村金融服务组织体系。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要依托网点多,覆盖广的优势,继续发挥好农村金融服务主力的作用。在稳定县域法人地位、坚持服务“三农”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改革,提高资本实力,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农村信用社省联社服务职能。支持符合条件的民间资本在贫困地区参与发起设立村镇银行,规范发展小额贷款公司等,建立正向激励机制,鼓励开展面向“三农”的差异化、特色化服务。支持在贫困地区稳妥规范发展农民资金互助组织,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合作试点。
(十三)加强融资辅导和培育,拓宽贫困地区企业融资渠道。支持、鼓励和引导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租赁等金融机构在贫困地区设立分支机构,扩大业务覆盖面。加强对贫困地区企业的上市辅导培育和孵化力度,根据地方资源优势和产业特色,完善上市企业后备库,帮助更多企业通过主板、创业板、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等进行融资。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众公司通过增发、配股,发行公司债、可转债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来源。支持期货交易所研究上市具有中西部贫困地区特色的期货产品,引导中西部贫困地区利用期货市场套期保值和风险管理。加大宣传和推介力度,鼓励和支持贫困地区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项目收益票据、区域集优债券等债务融资工具。
(十四)创新发展精准扶贫保险产品和服务,扩大贫困地区农业保险覆盖范围。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乡、村两级保险服务体系。扩大农业保险密度和深度,通过财政以奖代补等方式支持贫困地区发展特色农产品保险。支持贫困地区开展特色农产品价格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给予一定保费补贴。改进和推广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为贫困户融资提供增信支持。鼓励保险机构建立健全针对贫困农户的保险保障体系,全面推进贫困地区人身和财产安全保险业务,缓解贫困群众因病致贫、因灾返贫问题。
(十五)引入新兴金融业态支持精准扶贫,多渠道提供金融服务。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支持贫困地区金融机构建设创新型互联网平台,开展网络银行、网络保险、网络基金销售和网络消费金融等业务;支持互联网企业依法合规设立互联网支付机构;规范发展民间融资,引入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引导社会资本支持精准扶贫。
五、完善精准扶贫金融支持保障措施
(十六)设立扶贫再贷款,发挥多种货币政策工具引导作用。设立扶贫再贷款,利率在正常支农再贷款利率基础上下调1个百分点,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切实降低贫困地区涉农贷款利率水平。合理确定扶贫再贷款使用期限,为地方法人金融机构支持脱贫攻坚提供较长期资金来源。使用扶贫再贷款的金融机构要建立台账,加强精准管理,确保信贷投放在数量、用途、利率等方面符合扶贫再贷款管理要求。加大再贴现支持力度,引导贫困地区金融机构扩大涉农、小微企业信贷投放。改进宏观审慎政策框架,加强县域法人金融机构新增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的考核,对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实施较低的存款准备金率,促进县域信贷资金投入。
(十七)加强金融与财税政策协调配合,引导金融资源倾斜配置。有效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政策对金融资源的支持和引导作用。继续落实农户小额贷款税收优惠、涉农贷款增量奖励、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等政策,健全和完善贫困地区农村金融服务的正向激励机制,引导更多金融资源投向贫困地区。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扶贫贴息贷款、民贸民品贴息贷款等管理机制,增强政策精准度,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建立健全贫困地区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扶贫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和担保基金,专项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以及带动贫困人口就业的各类扶贫经济组织贷款风险补偿。支持各级政府建立扶贫产业基金,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扶贫。支持贫困地区设立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鼓励和引导有实力的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联合担保以及担保与保险相结合等多种方式,积极提供精准扶贫融资担保。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贫困地区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的支持力度,鼓励采取定向承销等方式参与债务置换,稳步化解贫困地区政府债务风险。各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银监局要加强对金融机构指导,推动地方债承销发行工作顺利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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