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国税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76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现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有关具体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期限
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备案。
企业符合条件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优惠备案后,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的方式办理年度纳税申报。
二、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办理方式
(一)网上办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办法》附件一,以下简称《目录》)的要求,备案时仅需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办法》附件二,以下简称《备案表》)的优惠事项,企业可在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前,通过网络提交《备案表》办理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收到《备案表》起2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络告知受理意见。
(二)上门办理
企业可至主管税务机关上门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提交《目录》规定的备案资料,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受理意见。
三、多个优惠事项或优惠项目备案办理
企业同时享受多项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不同优惠事项分别填报《备案表》。
企业享受某项企业所得税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当将分别核算的项目清单在《备案表》“有关情况说明”栏次列示,享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免税优惠需要分不同项目核算的,应在项目清单中注明不同项目的优惠起止时间。如需随《备案表》同时提交附送资料的,应当按不同项目分别提交附送资料汇总报送。
四、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追溯
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追溯,是指企业依法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是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截止前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可以在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
企业追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目录》及本公告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相关资料证明企业符合税收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应申请补充办理优惠备案,经主管税务机关受理后,通过办理优惠事项所属年度补充申报追溯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优惠追溯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
五、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优惠备案的处理
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的,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后,应责令企业限期备案,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目录》及本公告规定的留存备查资料。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留存备查资料的,税务机关追缴其已享受的减免税,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六、对留存备查资料的查验
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留存备查资料进行现场查验的,应提前5个工作日向企业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主管税务机关应派出两名以上人员执行查验工作,企业应将留存备查资料当场提交给税务人员,否则视为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调取留存备查资料进行查验的,应事先下达《税务事项通知书》,企业应当自文书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不含送达日)将留存备查资料移交主管税务机关,否则视为不能提供留存备查资料。
七、非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优惠备案办理
总、分支机构均在天津市注册登记的汇总纳税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由总机构统一办理。
八、对《目录》留存备查资料的补充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按照《办法》的规定,联合对部分优惠事项的留存备查资料进行补充。
(一)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
软件企业认定文件或天津市软件协会出具的证明企业当年符合优惠条件的软件企业证书。
(二)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1.企业实际资源综合利用情况(包括综合利用的资源、技术标准、产品名称等)的说明;
2.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产品的技术指标符合优惠目录的证明资料(如产品检测报告)。
九、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的管理
主管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办法》及本公告的规定管理优惠事项,严禁擅自改变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方式,不得以任何理由变相实施行政审批。
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期终了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对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开展后续管理,发现企业已享受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优惠,并按照税收征管法规定处理。
本公告适用于2015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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