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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第2页

发布日期:2016-07-2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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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明确了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账务处理,该处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 年抵扣的规定。

4.货物等已验收入库但尚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购进的货物等已到达并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应按货物清单或相关合同协议上的价格暂估入账。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原材料、库存商品、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等科目,按未来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待取得相关增值税扣税凭证并经认证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解析:对于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账务处理做了调整,由原来的未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不做税务处理调整为先确认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5.购买方作为扣缴义务人的账务处理。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境外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境内一般纳税人购进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按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金额,借记生产成本、无形资产、固定资产、管理费用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代扣缴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购买方代扣代缴增值税取得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时,按代扣缴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同时,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解析:规范了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6.小规模纳税人采购等业务的账务处理。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核算。

(二)销售等业务的账务处理。

1.销售业务的账务处理。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发生销售退回的,应根据税务机关开具的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相反的会计分录。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应将相关销项税额计入应交税费--待转销项税额科目,待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时再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

解析:增加了简易计税核算下的会计处理。对销售退回时,会计上收入或利得确认时点先于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增值税处理做了规范。

2.视同销售的账务处理。企业发生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视同销售的行为,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并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计算的销项税额(或采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增值税额),借记应付职工薪酬、利润分配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或简易计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计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解析:增加了简易计税核算下的会计处理。

(三)差额征税的账务处理。

1.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账务处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相关成本费用允许扣减销售额的,应当按减少的销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与上述增值税额的差额,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等科目,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

解析:将营改增过渡期间的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额)替换为了正式科目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2.金融商品转让按规定以盈亏相抵后的余额作为销售额的账务处理。对于金融商品转让,可以先将含税金额一并计入投资收益科目;待期末一次性进行调整,借记投资收益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金融商品转让盈亏相抵后出现负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可结转下一纳税期与下期转让金融商品销售额相抵的,企业应在账外备查登记。

解析:明确了金融商品转让时不确认增值税,待期末时一次性核算、确认增值税额。

(四)出口退税的账务处理。

出口产品按规定退税的,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

(五)进项税额抵扣情况发生改变的账务处理。

因发生非正常损失或改变用途等,原已计入进项税额但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应付职工薪酬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或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科目。

原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因改变用途等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的,应当在用途改变的次月调整相关资产账面价值,按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科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经上述调整后,应按调整后的账面价值在剩余尚可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或摊销。

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或服务等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原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当期转出,借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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