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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解读第3页

发布日期:2016-07-2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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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与购进不动产或不动产在建工程按规定进项税额分年抵扣的处理相吻合,但是不同之处在于直接购建不动产的40%未通过进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六)月末转出多交增值税和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月度终了,企业应当将当月应交未交或多交的增值税自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对于当月应交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对于当月多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转出多交增值税)科目。

解析:与之前的核算方法一致。

(七)交纳增值税的账务处理。

1.交纳当月应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当月应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交纳以前期间未交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交纳以前期间未交的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3.预缴增值税的账务处理。企业预缴增值税,借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月末,企业应将预缴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缴增值税科目。

解析:规范了预缴增值税的处理,但是要注意一般纳税人已交纳的当月应交增值税额仍然通过已交税金核算。

(八)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账务处理。

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截止到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按照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应在应交税费科目下增设增值税留抵税额明细科目。

纳入营改增试点当月月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按不得从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待以后期间允许抵扣时,按允许抵扣的金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增值税留抵税额科目。

解析:上述处理是专门针对营改增之前兼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出的规定,简单来说就是营改增之后,原来的一般纳税人的留抵税额,不能用于抵扣营改增涉及的这部分业务的销项税,做到抵扣匹配原则。

(九)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额的账务处理。

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企业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允许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按规定抵减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则贷记递延收益科目;在后续固定资产折旧期间,借记递延收益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解析:二项费用抵减的增值税税额的会计核算与政府补助核算上思路相近,可对照理解,但是会计科目上有差异,政府补助是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而二项费用是通过管理费用核算。

三、财务报表相关项目列示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等科目期末借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其他流动资产项目列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应当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交税费项目列示。

四、附则

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企业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2〕13号)等原有关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前未按上述规定处理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

解析:明确了规定的实施时间。

以上便是近期发布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希望各位财会人员认真学习、思考,提出自己的想法,切实做到合理纳税。 转自中华会计网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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