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国税局/地税局公告:2015年度深圳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公告
2016年第4号
为做好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汇算清缴范围
凡属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按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当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实行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不进行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和汇算清缴。
三、汇算清缴内容
(一)纳税人依照企业所得税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企业所得税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根据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数额,确定该纳税年度应补或者应退税额,并填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提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结清全年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
(二)纳税人需向税务机关审批、审核或备案的事项,应按照办税指南规定的程序、时限和要求,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前及时办理。
纳税人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应当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以下简称76号公告)的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妥善保管留存备查资料。其中,按照76号公告的规定需要附送相关纸质资料的税收优惠项目,应当到税务机关备案。其他税收优惠项目可以采取网络方式备案。
纳税人发生资产损失的,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税务机关申报,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属于清单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相关项目,有关会计核算资料和纳税资料留存备查。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填写《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0)和《资产损失(专项申报)税前扣除及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091),有关资产损失证据材料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四、纳税申报方式和流程
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及汇算清缴实行网上申报方式。
查账征收企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其中,《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减免所得税优惠明细表》三张附表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部分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号)所规定的表样。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纳税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1号)。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在深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附表《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汇算清缴时限内,通过门户网站(深圳国税局(http://www.szgs.gov.cn/),深圳地税局(http://www.szds.gov.cn)分别填写和报送所适用的申报表,并结清税款。同时,通过门户网站“财务会计报表申报模块”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纳税人在汇算清缴期内发现当年企业所得税申报有误的,可在汇算清缴期内按照规定程序到主管税务机关征收前台重新填报纳税申报表并进行纳税申报。
各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大厅设立了“自助报税服务区”,提供给纳税人进行“自助式”申报。
五、汇算清缴资料
2015年度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试行汇算清缴资料留存备报方式,即相关汇算清缴资料由纳税人自行保存,在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才需报送。
纳税人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以下有关资料:
(一)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二)财务报表;
(三)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四)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五)总机构及分支机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
(六)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和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七)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需保存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需保存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应依据计税成本对象确定原则确定已完工开发产品的成本对象,并就确定原则、依据,共同成本分配原则、方法,以及开发项目基本情况、开发计划等出具专项报告;
(九)其他按照税收政策规定需要在汇算清缴期间报送的资料。(详情请查阅办税指南)
纳税人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仍按规定报送上述一至三项资料,四至九项资料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涉税资料保存的规定自行保存。"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