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沈阳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有关事项通知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省财政厅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开发区财政局,驻沈中、省直各单位,市直各单位:
现将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辽财会〔2018〕71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 继续教育对象
沈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参加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凡在2018年12月31日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和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开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参加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二、 继续教育管理体制
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与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支持、督促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并为其学习提供必要条件。
三、 学分管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2019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当年有效。
四、 继续教育内容
继续教育应坚持以人为本、按需施教,突出重点、提高能力,加强指导、创新机制原则,根据各行业、各单位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引导树立正确的核心价值观和职业精神,确保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业务知识水平与职业道德水平双提高。主要学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企业会计准则、内部控制管理、政府会计制度、管理会计、会计基础知识、税收基础知识等会计、经济相关专业知识。
五、 继续教育学习
1. 沈阳市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平台共包括两个,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自主选择其中一个完成继续教育学习。
2. 各主管单位可根据本单位行业特点和业务需求,自行组织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天数不少于5天。
各主管单位在培训前一周,将记载有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人数、培训讲师等相关内容的培训函,报沈阳市财政局备案。培训结束后一周内将记载有会计人员姓名、身份证号和培训内容等情况的纸质文档和电子文档报沈阳市财政局,确认登记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完成情况。
3.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符合《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规定的其他形式的继续教育,选择第十一条(一)、(二)、(三)、(四)、(五)款形式,且符合折算学分条件的,应当在本年度继续教育学习时间内登陆辽宁省会计管理综合服务平台,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申请办理继续教育学分折算抵免登记。其中,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由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六、 继续教育学习时间
自2019年4月10日至2019年12月20日。
网上学习平台缴费截止时间为2019年12月15日。
七、 其他
1. 沈阳市2019年度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其它有关事项按《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执行。
2. 继续教育政策咨询电话:024-22704418
沈阳市财政局 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8日
关于印发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财会〔2018〕716号
各市(不含大连)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了规范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结合辽宁省实际,制定《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8年12月27日
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辽宁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保障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以下统称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应当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和会计行业发展需求,以能力建设为核心,突出针对性、实用性,兼顾系统性、前瞻性,创新继续教育方式、提高继续教育质量。引导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树立诚信理念,提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不断更新知识、拓展技能,为辽宁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保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享有参加继续教育的权利和接受继续教育的义务。
第五条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按属地化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统称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共同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