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省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全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
第八条 市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经授权的县(区)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负责督促本单位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当遵循教育、考核、使用相结合的原则,鼓励、支持并组织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第三章 内容与形式
第十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需科目包括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普遍掌握的法律法规、政策理论、职业道德、技术信息等基本知识,专业科目包括会计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掌握的财务会计、管理会计、财务管理、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会计信息化、财税金融、会计法律法规等相关专业知识。
省财政厅会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国家发布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定期发布辽宁省继续教育公需科目指南、专业科目指南,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进行指导。
第十一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主要有: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会计类中专以上学历学位教育;
(三)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
(四)参加财政部门组织或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
(五)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会计类培训;
(六)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和在同级财政部门报备的培训;
(七)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四章 学分管理
第十二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实行学分制管理,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分。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分,在全省范围内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以后年度。
第十三条 参加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形式的继续教育,其学分计量标准如下:
(一)参加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等相关考试,每通过一科考试或被录取的,折算为90学分;
(二)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通过当年度一门学习课程考试或考核的,折算为90学分;
(三)独立承担继续教育管理部门或行业组织(学术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课题结项的,每项研究课题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完成的,每项研究课题的课题主持人折算为90学分,其他参与人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四)独立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的,每篇论文折算为30学分;与他人合作发表的,每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折算为3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10学分;
(五)独立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的,每本会计类书籍折算为90学分;与他人合作出版的,每本会计类书籍的第一作者折算为90学分,其他作者每人折算为60学分;
(六)参加财政部门组织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等会计类培训,每天折算为30学分;
(七)参加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组织或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会计类知识竞赛等活动,折算为90学分;
(八)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1学时折算为3学分,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
(九)继续教育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形式,比照上述条款所列的标准折算学分,由当地财政部门认定。
第十四条 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实行登记管理。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事项通过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登记。
继续教育登记采用以下方式:
(一)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通过一科以上的,省级财政部门直接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二)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在财政部门报备的用人单位等组织的培训,财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等报送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培训信息,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办理继续教育事项审核登记;
(三)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网络教育机构培训所取得的学分,由网络教育机构负责上传至辽宁省会计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四)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上述(一)、(二)、 (三)以外其他形式的,应当在年度内登陆辽宁会计网继续教育专区,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集中一次申请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五)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未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认可的继续教育培训,不可办理继续教育事项登记。
第五章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管理
第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必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教学设施;
(二)拥有与承担继续教育相适应的师资队伍和管理力量;
(三)制定完善的教学计划、管理制度和其他相关制度;
(四)能够完成所承担的继续教育任务,保证教学质量;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鼓励省内高校、科研院所、会计行业组织(学术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
第十七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按照专兼职结合的原则,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较高理论水平的业务骨干和专家学者,建立继续教育师资库。
第十八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应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情况进行考核,建立健全继续教育培训档案,并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九条 网络教育机构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选择。
用人单位等组织需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登记学分的培训应在培训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备。 本文由会计考试网(www.kjks.net)整理!仅供学习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