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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培训工作转托其他机构;
(二)采取虚假、欺诈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
(三)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组织旅游或者进行其他高消费活动;
(四)以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名义乱收费或者只收费不培训;
(五)其他违反本实施办法的行为。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本单位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与使用、晋升相衔接的激励机制,将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岗位聘用的重要依据。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或者申报评定上一级资格的重要条件。
第二十二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定期对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未按规定参加继续教育或者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会计专业技术人员将影响其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晋升、先进会计工作者评选、高端会计人才选拔等,并纳入其信用信息档案。
第二十三条 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由于生育、出国、疾病等特殊原因,无法在当年完成继续教育取得规定学分的,应当提供合理证明,经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审核认定后,其没有取得的继续教育学分可以顺延至下一年度取得。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或者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所在地会计继续教育机构进行教学质量评估,评估结果作为承担下年度继续教育任务的重要参考。
第二十五条 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发生本规定第二十条行为,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由辽宁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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