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后的操作程序
自2016年3月1日起,纳税信用A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可以不再进行扫描认证,取消认证后,按照以下操作程序实施:
一、查询取得的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登录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平台登陆地址:https://fpdk.bjsat.gov,.cn)或者北京市国家税务局网站“取消认证”专区,在USB接口插入金税盘或者税控盘查询取得的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信息。
纳税人可按照《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使用手册》操作程序将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增值税发票查询平台下载、安装到本地电脑。
二、发票勾选
发票勾选是纳税人选择次月征收期内用于申报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进项发票信息。纳税人在每月确认勾选操作完成之前的任意一日均可进行发票勾选,最晚为当月最后1日的22点之
前。
发票勾选功能可以查询的发票需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由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以及3月1日起使用扫描认证方式采集的、尚未申报抵扣(或退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2、发票状态为正常且未超过抵扣时限(抵扣时限为自发票开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开始以前)的发票;3、发票金额为正数的发票。
发票勾选支持逐票勾选、批量勾选两种方式。
(一)逐票勾选方式
界面显示上、下两个区域,即查询条件区域和发票查询结果勾选操作区域。
1.查询发票。查询取得发票的条件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销方税号和开票日期。前三个条件默认为空,查询必须输入完整信息;开票日期为必录条件,默认上月1日至当前日期的发票。纳税人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然后点击“查询”按钮,即可显示查询结果信息。
2.勾选发票。纳税人根据查询结果信息选择发票进行勾选操作,选中一张勾选标志为”未勾选“的发票,选中第一列的勾选状态,即可实现对该份发票的勾选处理;完成本次所有发票的勾选操作后,点击”保存“按钮,系统会提示本次勾选和撤销勾选的发票汇总情况,点击“确定”按钮即可完成所有勾选发票的保存操作。
(二)批量勾选方式
对取得发票数据量较大的纳税人,通过文件导入的形式实现发票批量勾选。其功能示意如下:
1.点击”下载发票文件“按钮,可下载一个包含当前所有发票状态为正常且未确认的发票清单文件(文件名规则:纳税人识别号_随机数.zip),使用winrar等解压缩软件解压后可以得到一个excel文件(excel 2003格式)。如果发票量超过1万份,则该文件会包括多个sheet页来保存发票明细,该文件格式如下:
2.纳税人根据需要筛选出需要勾选的发票清单,单独保存为1个excel 2003格式的xls文件,并将对应的“是否勾选”列的值改为“是”即可实现勾选数据的准备。
3.点击“上传”按钮,然后点击“浏览”按钮选择之前准备好的勾选清单文件(excel 2003格式的xls文件),再点击“打开”按钮,最后点击“上传”按钮即可实现文件的上传和批量勾选处理。
4.批量勾选操作成功后,系统会显示如下提示信息,对本次文件批量勾选操作中的勾选和撤销勾选情况进行汇总显示。点击“确定”按钮,系统会以红色字体标识出最近一次的日志记录:
5、如果当月已经进行过确认勾选操作,则”上传“按钮自动屏蔽,不再允许上传文件进行勾选操作。
6.如果上传的文件类型不正确,系统会出现如下提示:
三、确认勾选
纳税人通过“确认勾选”模块对当月已勾选的发票信息进行确认操作,每个月只能执行一次,一旦确认成功,则视为当月的最终勾选结果,不再允许撤销或补充勾选发票,相关勾选保存和批量勾选操作功能按钮将自动锁定和屏蔽,相关功能需在次月1日方可再次使用。
(一)点击”确认勾选“菜单,系统会自动连接税务端后台系统实时统计出本月已勾选的发票汇总情况,如下图:
如果已勾选的发票中还包括作废、红冲、失控等异常发票状态的发票信息,在汇总表格中会分行依次显示出变为异常状态的发票汇总信息,其中状态为异常的发票信息不可以在次月征收期内进行申报抵扣(或退税)。
(二)如果确认次月征收期内要申报抵扣(或退税)的所有发票均已完成勾选,则点击“确定”按钮,系统出现如下提示,如果确认无误则点击”确定“按钮。
(三)系统自动弹出如下提示,直接点击”确定“按钮即可返回主页面(不点击确定按钮,则1秒后系统自动返回主页面)。
(四)在当月勾选确认操作成功执行完成后,系统主页面中对应月份的卡片将变为绿色已确认的状态。如下图:
(五)当月勾选确认操作完成后,勾选确认功能菜单即自动锁定不可再重复进入,如果在此点击勾选确认菜单,则系统自动跳至上面第3步的提示窗口,并返回主页面。
四、确认查询
纳税人选择勾选月份,然后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即可查询出指定月份中发票状态为正常的勾选确认汇总记录。如下图:
次月申报时,纳税人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方法保持不变,即当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数据,仍填报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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