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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发布日期:2020-09-14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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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农业税收优惠政策总结

种 植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是指直接从事于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不包括农副产品加工场地和生活、办公用地。

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

农药是指用于农林业防治病虫害、除草及调节植物生长的药剂,包括农药原药和农药制剂。如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植物生长调节剂、植物性农药、微生物农药、卫生用药、其他农药原药、制剂等等。

农机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包括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的各种机器和机械化和半机械化农具,以及小农具。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2.《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国税地字〔1988〕15号)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

运 输

本市对经车船营运主管部门批准用于本市方位内公共交通线路营运的车船,以及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

三轮汽车,是指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50公里,具有三个车轮的货车。

低速载货汽车,是指以柴油机为动力,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每小时70公里,具有四个车轮的货车。

摩托车,是指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最高设计车速大于每小时50公里,或者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者三轮车辆。

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车船税实施规定〉的通知》(沪府规﹝2019﹞4号)

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8号)

销 售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农业,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

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农产品,是指初级农产品,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设立和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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