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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发布日期:2020-09-26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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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优惠政策常见问答

一、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

指的是跨境电子商务是指分属不同关境的交易主体,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达成交易,进行支付结算,并通过跨境物流送达商品,完成交易的一种国际商业活动。本文所称的跨境电子商务,主要是指跨境电子零售出口业务。

二、什么是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

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三、什么是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

是指经国务院批准的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

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出口能退税吗?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有什么特殊的优惠政策?

1.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的情况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一条:

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明确不予出口退(免)税或免税的货物除外,下同),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已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且与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电子信息一致;

(3)出口货物在退(免)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内收汇;

(4)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属于外贸企业的,购进出口货物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分割单)或海关进口增值税、消费税专用缴款书,且上述凭证有关内容与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有关内容相匹配。

2.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的情况

一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6号)第二条: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货物,不符合增值税、消费税退(免)税规定条件,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已办理税务登记;

(2)出口货物取得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3)购进出口货物取得合法有效的进货凭证。

二是综试区内出口企业可以享受“无票免税”政策(注:此政策为综试区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第一条:

对综试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出口未取得合法有效进货凭证的货物,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政策:

(1)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日期、货物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出口信息。

(2)出口货物从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

(3)出口货物不属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根据国务院决定明确取消出口退(免)税的货物。

●注意●

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不适用上述政策规定的退(免)税、免税政策,可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3.综试区内跨境电商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的情况(注:此政策为综试区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6号)第一条:

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1)在综试区注册,并在注册地跨境电子商务线上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出口货物日期、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的;

(2)出口货物通过综试区所在地海关办理电子商务出口申报手续的;

(3)出口货物未取得有效进货凭证,其增值税、消费税享受免税政策的。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还可同时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呢: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可享受免税收入优惠政策。

4.综试区内出口企业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税务登记、申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7号):综试区内电子商务出口企业零售出口,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并依法纳入税务管理,如实申报纳税。

电子商务出口企业符合免税管理规定的出口货物,应在货物报关出口次月(季度)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跨境电子商务出口货物免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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