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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解析

发布日期:2016-06-21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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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奖励个人所得税相关问题解析

政策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七、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九、财产转让所得;

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五、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

一、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人员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科研机构是指按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关于科研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审批事项的通知》(中编办发〔1997〕14号)的规定设置审批的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机构。

上述高等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专门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

二、在获奖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获奖人转让股权、出资比例,对其所得按“财产转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

四、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的科技人员必须是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的在编正式职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7〕833号)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规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此项审核权自2007年8月1日起停止执行。

二、取消上述审核权后,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3项个人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实施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号)

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的后续管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审核权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833号)规定,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备案表》

总结解析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相关政策,对于科技人员取得的股权形式(股份或出资比例等)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所得,可以享受“递延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为零。需要注意的是,目前该项优惠政策已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将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为股份、投资比例的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或者获奖人员,应在授(获)奖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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