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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政策
法定减免类: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
1.包括实行全额预算和差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包括实行自收自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
2.企业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其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
1.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
2.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是指供公共参观游览的用地及其管理单位的办公用地。
(四)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非社会性的公共用地不能免税,如企业内部绿化、广场、道路用地不免。
(五)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
指直接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专业用地。农副产品加工厂占地和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单位的生活、办公用地不包括在内。
(六)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
1.自行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使用税5年至10年。
2.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是指纳税人经有关部门批准后自行填海整治的土地,不包括纳税人通过出让、转让、划拨等方式取得的已填海整治的土地。
(七)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的能源、交通、水利用地和其他用地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减免土地使用税的优惠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免税单位职工家属宿舍用地;
3.集体和个人举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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