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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残疾人就业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促进就业(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及措施>的通知》(黔地税发〔2009〕66号)规定,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经县级地方税务局批准,可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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