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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体是

发布日期:2022-08-0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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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体是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的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的召集主体是( )。

A、债权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B、人民法院

C、债权人委员会

D、管理人

【答案】B

【解析】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根据规定,下列破产申请受理后发生的情形,属于破产费用的有( )。

A、管理人对破产财产进行分配而发生的费用

B、出卖人破产时,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因管理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C、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自己的仓库保管时发生火灾,殃及了近邻,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害,为此债务人需要承担的赔偿费用

D、管理人聘用整理债务人企业仓库工作人员的费用

【答案】AD

【解析】选项D属于管理人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因此,选项AD均属于破产费用。选项B应作为共益债务清偿,选项C属于因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

根据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下列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表述正确的是( )。

A、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被执行人应当为企业法人且发生破产原因,且被执行人或任何一个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方可移送

B、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般是被执行人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C、基层人民法院拟将执行案件移送异地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的,在作出移送决定前,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立案部门审核同意

D、受移送法院作出驳回申请的裁定后,申请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可以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

【答案】A

【解析】选项B错误: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由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在级别管辖上实行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原则、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为例外的管辖制度,所以一般是“中级法院”管辖。选项C错误,异地移送,是应先报请其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执行部门”审核同意,而非“立案部门”。选项D错误:受移送法院作出不予受理或驳回申请的裁定后,人民法院不得重复启动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程序。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以有新证据足以证明被执行人已经具备了破产原因为由,再次要求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可以直接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破产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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