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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发布日期:2017-02-13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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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某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甲因执行合伙事务有不正当行为,经合伙人会议决议将其除名,甲接到除名通知后不服,诉至人民法院。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合伙企业对甲除名的生效日期为(  )。
 
  A.甲的不正当行为作出之日
 
  B.除名决议作出之日
 
  C.甲接到除名通知之日
 
  D.甲的诉讼请求被人民法院驳回之日
 
  【答案】C
 
  【解析】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先生效,确有异议起诉解决,如果除名确有错误,法院可以判决除名决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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