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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会计处理
附销售退回条件的商品销售,是指购买方依照有关协议有权退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应当根据对退货可能性的合理估计来确认收入,具体情况如下:
如果企业能够根据以往的经验合理估计退货的可能性,并确认与退货相关负债的,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在销售商品时,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加上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按照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按照估计可能发生的销售退回,冲减主营业务收入,贷记“预计负债”科目;按照退回商品的成本,借记“主营业务成本”,贷记“库存商品”。
期末,企业应根据实际退货情况进行调整。如果实际退货量与估计退货量一致,将“预计负债”与“库存商品”等科目冲平即可;如果实际退货量小于估计退货量,要将多估计的部分冲回,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和减少预计负债;如果实际退货量大于估计退货量,要补冲主营业务收入的减少和预计负债的增加。
如果企业不能合理估计退货可能性的,通常应在售出商品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在发出商品时,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同时,按照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退货期满时,按照实际销售的数量,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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