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天津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注协〔2016〕2号】
各会计师事务所:
对注册会计师进行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是《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行业管理的重要环节,是行业诚信建设、职业化建设的有效手段。依据《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文件的规定,天津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注协”)现就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凡2015年12月31日前批准注册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均应参加年度检查。外省市事务所在我市设立分所的,其分所注册会计师应参加我会的年度检查。
二、年检范围及重点
2016年度年检工作,市注协检查核实注册会计师履行会员义务、继续教育、专职执业等情况。重点关注专职执业情况,关注涉及投诉举报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新设立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中小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股东)、以及协会代管的注册会计师的任职资格情况。
三、注册会计师年检的具体内容:
(一)是否专职在事务所工作。
(二)当年从事的法定业务情况。
(三)当年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
(四)会费缴纳情况。
(五)是否受过行业惩戒、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等情况。
(六)应该进行年检的其他内容。
四、年检报送材料:
(一)事务所开展年检情况的总结。
(二)事务所(分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三)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2)。
(四)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汇总表(附件3)。
(五)出资人或合伙人基本情况表(附件4)。
(六)撤销、注销注册人员统计表(附件7)。
(七)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
(八)注册会计师证书换证情况统计表(附件7)。
为便于归档保存,各事务所报送的年检材料,请使用A4纸打印填写,并按照上述顺序,装订成册。
五、年检要求
(一)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落实本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工作,撰写本事务所开展年检工作情况的总结,并于2016年2月25日前,将年检总结及有关附表(附件1-6)、《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等,一并上报市注协。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年检不予通过,市注协将收回注册会计师证书。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三)注册会计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协会暂缓通过检查。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事务所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在接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可直接向我会提交年检材料(附件2):
1、已从原事务所转出,拟加入其他事务所或正在申请设立事务所的;
2、正在办理事务所清算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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