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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发布日期:2016-03-2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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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湖南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通知

湖南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的通知
湘注协〔2016〕5号

  各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各会计师事务所:

  根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15〕83号),我会决定对全省注册会计师2016年度任职资格进行检查,请你们根据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按时上报相关材料,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对象

  截至2015年12月31日在我会登记注册的执业注册会计师。

  二、年检内容

  (一)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是否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

  (三)是否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连续满12个月;

  (四)是否按规定办理了人事档案托管手续(退休人员除外);

  (五)2015年有无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自律惩戒;

  (六)2015年完成继续教育情况;

  (七)是否履行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

  (八)参加社保情况。

  三、年检申报材料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提交的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开展注册会计师年度检查工作情况的报告;

  2、2016年度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表(附件1);

  3、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应参加年检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

  4、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基本情况表(附件3);

  5、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4);

  6、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与所在地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签订的2016年度人事档案托管证明或有效存档合同(人事档案托管在我会的除外),市州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州注协)管辖的会计师事务所由市州注协实地核实后盖章确认;

  7、省或市州注协审核确认的2016年度会费清缴单;

  8、注册会计师执业证书原件;

  9、申请转为非执业会员的注册会计师,须提交《注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登记表》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湖南)非执业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上述表格请在我会网站“注册管理相关表格下载专区”下载(http:∥www.hnicpa.org)。

  以上材料中第3项须报电子版,并另上交我会2份纸质表,第4、6项材料应按第3项材料表中所列人员顺序排列。

  (二)市州注协应提交的材料

  1、检查工作报告;

  2、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应参加年检人员情况汇总表(附件2);

  3、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4);

  4、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情况统计表(附件5);

  5、我会审核确认的市州注协2016年度会费清缴单;

  6、所属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年检材料。

  以上材料中第2项材料须报电子版,并另上交我会2份纸质表。

  四、年检程序与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自查阶段。时间安排:2016年1月14日至2月5日。会计师事务所在申报年检材料前登陆“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审核、更正本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和合伙人(股东)等基本信息,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二阶段:材料送检阶段。时间安排:省直管会计师事务所为 2016年2月29日下午至3月1日上午,长沙市注协报送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材料为 2016年3月3日上午,材料送检地点:省财政厅政务大厅二楼,联系电话: 85165371.

  其他市州注协于2016年3月3日前完成所属会计师事务所年检材料的审核汇总工作。

  各单位申报的检查材料均应按顺序整理装订,其中附件2以A3纸打印,其他以A4纸打印。

  第三阶段:实地核查阶段。时间安排:2016年3月上中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2016年我会将派检查组分赴各市州开展年检实地核查工作,重点核查内容:注册会计师的社保参保、人事档案托管情况;2014-2015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合伙人(股东)及负责人情况;合伙人(股东)变更或执业注册会计师转所频繁的会计师事务所情况; 2015年涉及投诉举报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及合伙人(股东)情况。

  第四阶段:公布年检结果。时间安排:2016年3月下旬。

  五、年检工作要求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不予通过任职资格检查:

  1、依法被撤销注册,或者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2、不在会计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

  3、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4、受刑事处罚的;

  5、自行停止执行注册会计师业务满1年的;

  6、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的;

  7、本人申请不继续专职执业的;

  8、死亡或宣告死亡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会计师,我会将暂缓年检:

  1、不履行会员义务且情节严重的;

  2、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3、本人处于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4、未完成规定继续教育学时的;

  5、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的;

  6、已从原会计师事务所转出或原所在会计师事务所已注销、撤销,拟加入或暂未加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符合上述(一)、(二)条的人员由会计师事务所填写《2016年度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未通过及未参加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4);对未专职执业、自行停止执业满1年的,报送的年检材料应附有注册会计师本人签字的《注销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登记表》。

  (三)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并安排专人办理此项工作,确保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外省会计师事务所在我省设立分所的,分所上报的年检材料须同时加盖总所、分所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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