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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与寿险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具有不同的内涵。寿险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依赖于过去投资所形成的销售网络、客户群体、保险合同、公司品牌、技术及管理团队及资金、固定资产等各类无形、有形资产,体现为未来利润的持续实现和增长。在假设前提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寿险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相当于调整后内含价值加上调整后未来新业务价值。
第四章 价值评估中对内部精算报告的利用
第十三条 评估寿险公司价值应当结合宏观经济发展,寿险行业发展情况,寿险公司成立及业务开展时间,企业资产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销售网络,客户群体,已签保单数量等,充分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在寿险公司的适用性。
第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对寿险公司价值进行评估,一般采用股权现金流模型。股权现金流以寿险公司会计净利润为基础,并考虑预测期间的权益资本变动。资本变动需要符合法定资本、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
采用的预测表一般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及股权现金流计算表,并且需要保持各表之间的平衡关系及一致性。
在对寿险公司提供的收益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时,需要考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要求,并特别关注:
(一)寿险公司产品类型,关注寿险公司收入构成内容及比例,寿险公司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方法,成本计量模式等,以及这些项目在预测时具体过程。
(二)预测的费用支出、责任准备金提取要基于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前提与评估假设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三)寿险公司业务收入一般包括保费收入、管理费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同公司各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同。营业支出一般包括责任准备金和营业费用(税金、管理费、销售费、退保及赔付支出等),一般收益预测时,可以按照收入一定比率确定营业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寿险公司收益法,也可以采用以内部精算报告中内含价值为基础的方法。采用此方法,需要对内含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计算时的相关假设与资产评估不一致的项目进行调整,确定调整后内含价值和调整后一年新业务价值。
有效业务价值计算中的费用假设,需要按照持续经营前提和评估方的未来业务规划进行确定。
采用“一年新业务价值×新业务乘数”方法确定未来新业务价值的,需要考虑一年新业务测算假设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并对新业务乘数的确定过程、依据进行明确说明。
内含价值测算采用的折现率与新业务价值测算采用的折现率存在差异。计算现有保单未来的法定利润,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存在:退保风险、死亡风险和投资收益风险等。新业务价值折现率由于包含未来保单签订的不确定风险,因此类似与金融企业风险,会高于内含价值计算的折现率。
寿险公司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战略风险、保险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等内容,具体可参考保监会关于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确定寿险公司折现率时,需要考虑上述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收益预测期限可以为有限期,也可以是永续经营。有限年期一般考虑到现有有效保单结束期限,该期限对于寿险公司一般时间较长。永续经营情况下,预测期需要到公司稳定经营期限。寿险公司稳定经营期限可以考虑各年度权益报酬率、公司经营费率达到稳定为标志。
内含价值折现率口径与股权现金流折现率口径存在差异。内含价值折现率中的风险仅考虑了退保风险、死亡风险和投资收益风险等。股权现金流折现率还需要考虑未来预测新增保单收入实现的不确定性风险等因素。因此股权现金流模型中,折现率不宜直接采用内含价值报告的折现率。一般情况下,对同一个公司、在同一基准日,股权现金流折现率会高于内含价值折现率。寿险公司价值评估时,需要对评估所采用折现率的确定过程进行详细分析,并说明折现率与现金流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时,应充分分析所选择交易案例或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的可比性,包括公司成立时间、市场范围、客户质量与数量、营业网点、销售人员数量、产品类别等方面。
第十八条 由于当期保费收入与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之间不完全配比,新成立公司与经营期限较长的寿险公司之间可比性较差。采用市场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时,应重点以寿险企业所持有的有效保单和能够带来新签保单的营销网络和企业品牌为分析基础,确定可比案例与被评估企业在收入规模、产品品种、市场范围、公司成立时间、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数量、内含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偿付能力分类等等方面的可比性,并同时关注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
第十九条 价值比率采用要与寿险公司业务特点一致,通常可采用“股票价格/公司内含价值”“股票价格/内含价值利润”等资产、盈利类价值比率。
第二十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需要关注表外资产,采用合理的方法对表外资产进行识别、清查和评估。寿险公司表外资产一般包括销售网络,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寿险销售资格的人员队伍,获取的寿险相关业务资格,研发投入和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已签有效保单(保险合同)存续期比较长,是寿险公司未来利润主要来源,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报表核算的是有效保单已实现利润,该部分有效保单未来价值未被计量在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中,因此寿险公司基准日有效保单未来价值形成的资产也是需要关注的一类表外资产。
在评估上述可能存在的表外资产价值时,应当注意避免各资产、负债之间价值的重复或遗漏。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负债,涉及利用内部精算报告的,需要考虑评估假设与精算假设之间的一致性。存在不一致的,需要对精算假设进行相应调整,并利用调整后的结果。主要的调整可能涉及经济发展水平、费用率、折现率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需要关注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并采用合适的方法评估。应当知晓,寿险责任准备金是通过精算方法确定的,需要了解会计报告与内部精算报告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口径的差异,明确主要参数设定的各种假设及假设之间的一致性。需要在报告中对清查核实及评估测算工作内容及过程进行说明,一般应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方法(未来法还是过去法),准备金计算采用的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准备金计算基础是纯保费还是毛保费,准备金计量单元是单项保险合同还是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等。具体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中对保险合同准备金披露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寿险公司内含价值与寿险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具有不同的内涵。寿险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依赖于过去投资所形成的销售网络、客户群体、保险合同、公司品牌、技术及管理团队及资金、固定资产等各类无形、有形资产,体现为未来利润的持续实现和增长。在假设前提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寿险公司股东全部权益价值相当于调整后内含价值加上调整后未来新业务价值。
第四章 价值评估中对内部精算报告的利用
第十三条 评估寿险公司价值应当结合宏观经济发展,寿险行业发展情况,寿险公司成立及业务开展时间,企业资产情况,企业经营和财务情况,销售网络,客户群体,已签保单数量等,充分分析收益法、市场法和资产基础法在寿险公司的适用性。
第十四条 采用收益法对寿险公司价值进行评估,一般采用股权现金流模型。股权现金流以寿险公司会计净利润为基础,并考虑预测期间的权益资本变动。资本变动需要符合法定资本、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最低资本。
采用的预测表一般包括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及股权现金流计算表,并且需要保持各表之间的平衡关系及一致性。
在对寿险公司提供的收益预测进行分析、判断和调整时,需要考虑《资产评估准则-企业价值》的相关要求,并特别关注:
(一)寿险公司产品类型,关注寿险公司收入构成内容及比例,寿险公司保险合同收入的核算方法,成本计量模式等,以及这些项目在预测时具体过程。
(二)预测的费用支出、责任准备金提取要基于会计准则要求,假设前提与评估假设保持一致。如果存在差异,需要进行相应调整。
(三)寿险公司业务收入一般包括保费收入、管理费收入和投资收益。不同公司各业务收入所占比例不同。营业支出一般包括责任准备金和营业费用(税金、管理费、销售费、退保及赔付支出等),一般收益预测时,可以按照收入一定比率确定营业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寿险公司收益法,也可以采用以内部精算报告中内含价值为基础的方法。采用此方法,需要对内含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计算时的相关假设与资产评估不一致的项目进行调整,确定调整后内含价值和调整后一年新业务价值。
有效业务价值计算中的费用假设,需要按照持续经营前提和评估方的未来业务规划进行确定。
采用“一年新业务价值×新业务乘数”方法确定未来新业务价值的,需要考虑一年新业务测算假设与评估假设的一致性,并对新业务乘数的确定过程、依据进行明确说明。
内含价值测算采用的折现率与新业务价值测算采用的折现率存在差异。计算现有保单未来的法定利润,类似于保险公司的应收账款,主要存在:退保风险、死亡风险和投资收益风险等。新业务价值折现率由于包含未来保单签订的不确定风险,因此类似与金融企业风险,会高于内含价值计算的折现率。
寿险公司主要风险包括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战略风险、保险风险、声誉风险、操作风险等内容,具体可参考保监会关于寿险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在确定寿险公司折现率时,需要考虑上述风险因素。
第十六条 收益预测期限可以为有限期,也可以是永续经营。有限年期一般考虑到现有有效保单结束期限,该期限对于寿险公司一般时间较长。永续经营情况下,预测期需要到公司稳定经营期限。寿险公司稳定经营期限可以考虑各年度权益报酬率、公司经营费率达到稳定为标志。
内含价值折现率口径与股权现金流折现率口径存在差异。内含价值折现率中的风险仅考虑了退保风险、死亡风险和投资收益风险等。股权现金流折现率还需要考虑未来预测新增保单收入实现的不确定性风险等因素。因此股权现金流模型中,折现率不宜直接采用内含价值报告的折现率。一般情况下,对同一个公司、在同一基准日,股权现金流折现率会高于内含价值折现率。寿险公司价值评估时,需要对评估所采用折现率的确定过程进行详细分析,并说明折现率与现金流口径的一致性。
第十七条 采用市场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时,应充分分析所选择交易案例或上市公司与被评估企业的可比性,包括公司成立时间、市场范围、客户质量与数量、营业网点、销售人员数量、产品类别等方面。
第十八条 由于当期保费收入与同期手续费、佣金支出之间不完全配比,新成立公司与经营期限较长的寿险公司之间可比性较差。采用市场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时,应重点以寿险企业所持有的有效保单和能够带来新签保单的营销网络和企业品牌为分析基础,确定可比案例与被评估企业在收入规模、产品品种、市场范围、公司成立时间、销售网点及销售人员数量、内含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偿付能力分类等等方面的可比性,并同时关注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企业性质、经营方式等方面的可比性。
第十九条 价值比率采用要与寿险公司业务特点一致,通常可采用“股票价格/公司内含价值”“股票价格/内含价值利润”等资产、盈利类价值比率。
第二十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需要关注表外资产,采用合理的方法对表外资产进行识别、清查和评估。寿险公司表外资产一般包括销售网络,建立和维持的具有寿险销售资格的人员队伍,获取的寿险相关业务资格,研发投入和相关技术,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已签有效保单(保险合同)存续期比较长,是寿险公司未来利润主要来源,按照会计准则要求,企业会计报表核算的是有效保单已实现利润,该部分有效保单未来价值未被计量在评估基准日会计报表中,因此寿险公司基准日有效保单未来价值形成的资产也是需要关注的一类表外资产。
在评估上述可能存在的表外资产价值时,应当注意避免各资产、负债之间价值的重复或遗漏。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单项资产或负债,涉及利用内部精算报告的,需要考虑评估假设与精算假设之间的一致性。存在不一致的,需要对精算假设进行相应调整,并利用调整后的结果。主要的调整可能涉及经济发展水平、费用率、折现率等方面。
第二十一条 采用资产基础法评估寿险公司价值,需要关注寿险责任准备金科目,并采用合适的方法评估。应当知晓,寿险责任准备金是通过精算方法确定的,需要了解会计报告与内部精算报告中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口径的差异,明确主要参数设定的各种假设及假设之间的一致性。需要在报告中对清查核实及评估测算工作内容及过程进行说明,一般应包括寿险责任准备金计算的方法(未来法还是过去法),准备金计算采用的死亡率、利率和费用率,准备金计算基础是纯保费还是毛保费,准备金计量单元是单项保险合同还是具有同质保险风险的保险合同组合等。具体可参考《财政部关于印发<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15号)中对保险合同准备金披露的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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