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存在对评估对象价值有重大影响且难以识别的表外资产和负债,应当考虑资产基础法的适用性。
第二十二条 在采用多种评估方法时,考虑各种评估方法的基本思路、各种评估方法所对应评估结论的假设前提、各种评估方法所对应的评估参数选取情况、主要资产在各种评估方法的价值体现方式、可能影响评估结论的事项在各种评估方法中的处理方式等因素后,确定评估结果。
第二十三条 利用内部精算报告,除按照《资产评估准则——利用专家工作》要求进行披露外,还需要明确披露所利用专业报告涉及的具体资产、负债或权益价值,明确是否直接采用相关专业报告结论作为评估结论;涉及对相关专业报告结论进行调整的,需要明确主要的调整事项,披露评估假设、精算假设和会计假设之间的差异,说明主要的调整过程。
附:寿险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利用内含价值调整的案例
附:
寿险公司股权价值评估中利用内含价值调整的案例
一、内含价值报告内容
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通知(保监发〔2005〕83号)”规定,内含价值报告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计算结果
1.自由盈余;
2.要求资本,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
3.有效业务现值;
4.内含价值;
5.新业务价值。
(二)计算方法
1.适用业务;
2.红利分配方法;
3.持有要求资本的成本的计算方法;
4.新业务的确定方法;
5.费用模式。
(三)计算假设
1.主要假设的描述,包括但不限于:收益率、风险贴现率、资产分布及其收益假设、死亡率、残疾率、失效率及费用;
2.假设确定的依据;
3.改变假设的原因。
(四)相关分析
1.内含价值分析,建议采用附件所示的报表格式;
2.资本的变动;
3.新业务价值;
4.主要假设与实际经验的偏差;
5.自由盈余回报;
6.主要假设变动的影响;
7.费用;
8.其他重要项目。
(五)敏感性测试
1.风险贴现率;
2.投资收益率;
3.费用;
4.中国保监会要求的其他假设。
二、寿险公司内含价值报告实例——xx人寿2013年内含价值报告
背景
本公司按照相关会计准则为公众投资者编制了财务报表。内含价值方法可以提供对人寿保险公司价值和盈利性的另一种衡量。内含价值是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以精算方法估算的一家保险公司的经济价值。一年新业务价值代表了基于一组关于未来经验的假设,在评估日前一年里售出的新业务所产生的经济价值。内含价值不包含评估日后未来新业务所贡献的价值。
本公司相信公司的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报告能够从两个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有用的信息。第一,公司的有效业务现值代表了按照所采用假设,预期未来产生的可分配利润总额的贴现价值。第二,一年新业务价值提供了基于所采用假设,对于由新业务活动为投资者所创造的价值的一个指标,从而也提供了公司业务潜力的一个指标。但是,有关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信息不应被视为按照任何会计准则所编制的财务衡量的替代品。投资者也不应该单纯根据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信息做出投资决定。
特别要指出的是,计算内含价值的精算标准仍在演变中,迄今并没有全球统一采用的标准来定义一家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的形式、计算方法或报告格式。因此,在定义、方法、假设、会计基准以及披露方面的差异可能导致在比较不同公司的结果时存在不一致性。
此外,内含价值的计算涉及大量复杂的技术,对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估算会随着关键假设的变化而发生重大变化。因此,建议读者在理解内含价值的结果时应该特别小心谨慎。
在下面显示的价值没有考虑本公司和集团公司、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资产管理子公司、养老保险子公司、财产险公司等之间的交易所带来的未来的财务影响。
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的定义
人寿保险公司的内含价值的定义是,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与考虑了用于支持公司所欲维持的偿付能力额度成本后的有效业务现值两者之和。
“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等于下面两项之和:
净资产,定义为资产减去中国偿付能力准备金(注:本部分内容引自该公司年度报告,此处中国偿付能力准备金应理解为法定责任准备金,下同)和其他负债;和对于资产的市场价值和账面价值之间税后差异所作的相关调整以及对于某些负债的相关税后调整。
由于受市场环境的影响,资产市值可能会随时间发生较大的变化,因此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在不同评估日也可能发生较大的变化。
“有效业务现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在这里是定义为分别把在评估日(注:“评估日”是该公司年度报告原文,可理解为资产评估的“评估基准日”)现有的有效业务和截至评估日前一年的新业务预期产生的未来可分配税后利润贴现的计算价值。可分配利润是指那些反映了中国偿付能力准备金和以法定最低标准计算的偿付能力额度之后产生的利润。
有效业务现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是采用传统确定性的现金流贴现的方法计算的。这种方法通过使用风险调整后的贴现率来对投资保证和保单持有人选择权的成本、资产负债不匹配的风险、信用风险、运营经验波动的风险和资本的经济成本作隐含的反映。
编制和审阅
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由本公司编制,编制依据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的《人身保险内含价值报告编制指引》的相关规定。Towers Watson(韬睿惠悦)为本公司的内含价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作了审阅,其审阅声明请见“韬睿惠悦关于内含价值的审阅报告”。
2012年5月15日,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保险公司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45 号),要求以会计利润作为税基。基于上述规定,本公司在编制2013 年度内含价值报告时,在经调整的净资产价值中反映了以会计利润为税基的纳税实务。在计算有效业务现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时,由于未来不同评估时点的会计准备金评估假设(例如评估利率)存在多种可能情形,未来会计利润也对应着多种可能结果,因此,目前我们仍采用基于偿付能力准备金的利润作为未来应税所得额。同时,我们在“敏感性结果”部分的表四中披露了“应税所得额为按照《保险合同相关会计处理规定》计算的一种情景下的会计利润”对应的有效业务现值和一年新业务价值,以供信息使用者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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