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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
问: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在修订前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中规定:
子公司少数股东承担的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公司章程或协议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并且少数股东有能力予以弥补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公司章程或协议未规定少数股东有义务承担的,该项余额应当冲减母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在2014年修订后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第三十七条规定:
子公司少数股东分担的当期亏损超过了少数股东在该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中所享有的份额的,其余额仍应当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所以,子公司的超额亏损归属于少数股东的份额,无论公司章程或协议是否规定少数股东承担超额亏损义务,都要冲减少数股东权益。
这样,将超额亏损子公司纳入合并报表时,少数股东权益项目会出现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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