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方对于因企业合并而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的会计处理
在企业合并中,购买方取得被购买方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
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同时减少商誉,商誉不足冲减的,差额部分确认为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
除上述情况以外,确认与企业合并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递延所得税资产属于资产类账户,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应以未来期间可能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
根据会计要素确认的谨慎性和确定性原则,企业合并中取得各项资产、负债的入账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形成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在购买日不符合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条件的,不应予以确认。
(1)购买日后12个月内,如取得新的或进一步的信息表明购买日的相关情况已经存在,预期被购买方在购买日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能够实现的,应当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具体处理: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等,借记“递延所得税资产”,贷记“商誉”,如果商誉不够冲减,则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费用)。
(2)购买日后超过12个月、或在购买日不存在相关情况但购买日后出现新的情况导致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带来的经济利益预计能够实现的,企业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同时确认为所得税费用,不得调整商誉(原因)。
(3)企业合并对计税基础的确认,应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的规定,正确区分免税重组和一般重组,这是正确计算递延所得税的前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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