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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发布日期:2026-06-0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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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问: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建造合同发生的相关费用如何处理?

答:企业(建造承包商)为订立合同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

  未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进行商务谈判时,有可能签订一项合同,也有可能达不成一致意见,商谈的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该条解释要求费用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且合同很可能订立的,应当予以归集,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否则计入当期损益。

  2017年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企业为取得合同发生的增量成本预期能够收回的,应当作为合同取得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但是,该资产摊销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可以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问: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以及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发生的融资费用应当如何处理?

答:经营租赁中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问;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如提供免租期或承担承租人的某些费用等,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如何处理?

答:出租人对经营租赁提供激励措施的,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分别下列情况进行处理:

  1.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承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免租期内应当确认租金费用;

  出租人应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承租人除了短期租赁和低价值租赁以外,采用与融资租赁会计处理类似的单一模型。

2.出租人承担了承租人某些费用的,出租人应将该费用自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收入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配;

  承租人应将该费用从租金费用总额中扣除,按扣除后的租金费用余额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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