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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招标方是否公开预算价?

发布日期:2026-08-16 10:02:4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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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招标招标方是否公开预算价?

公开招标并不是公开招标金额,只是公开向社会相关企业发出邀请,请它们来投标。公开预算金额就是公开了标底,如果项目小,可以按泄漏秘密处理,如果比较重大的项目,就可以上升到违法犯罪的程度了。

招标之前,不能向投标人透漏哪些信息

1、不能透露其他投标人或购标人的情况。

2、不能透露招标项目的预算金额或者投资计划。

3、不能透露评标委员会组成和相关工作人员情况。

4、不能透露招标人的设计和采购部门的人员及联系方式等情况。

5、不能透露招标人与各潜在投标人技术交流情况。

6、不能透露招标项目计划进度和内部招标项目讨论交流情况。

预算公开原则的概念?

财政预算公开,对于保障群众对财政预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基层预算管理法制化、民主化、科学化,具有重要的意义。

财政预算公开的内容?

静态的财政预算公开是指政府年度财政计划的公开。

动态的财政预算公开是指年度财政收支计划的编制、审批、执行及执行整、监督及结果的全过程都以适当方式向公众公开。

 一、规范统一平台,扩大公开范围。要求各部门必须在政府政务网站财政预决算公开专题同时进行公开,并保持长期公开状态。在原有一级预算单位公开的基础上扩面为其所属下级单位全部独立公开。

  二、细化公开要求,完善公开信息。进一步梳理细化财政预算公开的要求,做到内容完整。部门预算公开内容包括部门预算公开报告、部门预算公开表、项目支出绩效申报表;部门预算支出细化到项级科目,按经济分类公开部门基本支出,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说明等信息必须进行公开。

  三、按照法定时限,及时公开信息。严格按预算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对预算进行公开。在人大会议通过后向社会公开,预算单位在收到预算批复后向社会公开,保证了预算公开信息的时效性。

  四、严格审核,确保数据准确无误。为确保预算公开数据准确无误,依托综合预算编制系统直接生成预算公开报表,预算单位根据收到的预算批复文件撰写公开报告,财政监督检查严格审核报告与报表的一致性完整性。

招标项目公开预算金额的做法?

        招标项目一般不会公开预算金额,招标项目在进行招投标时会根据项目预算金额测算出一个投标限定价,由投标公司根据项目情况以及本公司的内部预算价再根据工程项目当地的工料机价格进行投标清单价格编制,如果招标项目公开预算金额会造成不能准确了解投标单位实力,评标困难。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实施细则是指中国政府在监管领域采取的一种监督和检查方式。该方式旨在提高监管的公正性、公平性和透明度,减少人为干预和行政执法的任性性。

具体而言,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是指在对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管部门应采取随机抽取被监管对象和被监管事项的方式进行抽查,确保抽查具有随机性和公平性。抽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提高监管的透明度。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可能会根据不同的监管领域和具体情况而有所差异。相关规定通常由监管部门发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和完善。

需要注意的是,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是一种监管方式,其适用范围和具体操作方式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读和执行。建议您查阅相关政府部门的公告和法规,了解具体的细则和要求。

2018学校部门预算公开

2018学校部门预算公开是一项关乎透明度和公开性的重要举措,对于促进学校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至关重要。预算公开不仅可以让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更清楚地了解学校财务运作情况,同时也有利于监督学校经费的使用,确保经费合理有效地运用在教育教学、校园建设和师生福利等方面。

为什么2018学校部门预算公开如此重要?

首先,2018学校部门预算公开符合法治社会建设的需要,体现了公共管理的透明原则。透明度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通过公开部门预算,学校可以建立起公众信任和参与的桥梁,增进学校与社会之间的沟通和互动。其次,预算公开有助于防止腐败,减少贪污浪费。当学校的财务状况对内对外都保持公开和透明时,就能有效地杜绝不法分子的机会,提升管理的公信力和合法性。

如何有效实施2018学校部门预算公开?

要实现有效的部门预算公开,学校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和机制。首先,要建立完善的会计核算和预算编制体系,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其次,要制定明确的公开标准和程序,确保公开的过程规范有序。同时,要加强对公开信息的解读和解释,为广大师生和家长提供清晰易懂的财务信息报告。

部门预算公开可能面临的挑战和解决方案

在实施过程中,部门预算公开可能会遇到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全面,导致公众无法全面了解学校财务情况;部门间信息共享不畅,影响整体决策和资源配置等。为应对这些挑战,学校可以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和数据管理能力建设,提升信息共享和公开的效率和质量。

结语

2018学校部门预算公开是学校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提升学校治理水平、增强社会信任度具有重要意义。通过持续的预算公开和信息披露,学校可以建立起更加和谐、透明的管理机制,推动学校发展迈上新台阶。

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

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是指垫江县政府部门公开其部门预算信息的网站平台。作为推动政府透明度和公开度的重要举措之一,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的建设与完善具有重要意义。

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的意义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信息公开的要求不断提升,政府不仅需要规范自身财政预算的编制和执行,更需要及时、全面地向社会公开预算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的建设,有助于实现以下目标:

  • 提升政府部门的透明度和公开度。
  • 增强民众对政府财政收支的了解。
  • 促进政府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

如何利用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

要使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发挥其作用,政府部门和公众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 政府部门定期更新部门预算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 公众积极利用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了解政府财政支出情况,参与预算执行过程。
  3. 政府部门开展相关培训和宣传活动,提升公众对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的认知度和运用能力。

未来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的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监督的不断加强,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未来的发展方向可能包括:

  • 实现多语种、多媒体形式的预算信息公开,提高信息传播的便捷性和覆盖面。
  • 建立在线互动平台,让公众能够就预算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得到及时反馈。
  • 加强数据安全和隐私保护,确保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的信息安全性。

总之,垫江县部门预算公开网作为促进政府透明度和公开度的重要途径,应当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满足社会对政府信息公开的需求,推动政府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的提升。

河北省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规范市场执法行为,保障检查对象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3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全省市场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检查对象包括市场主体和非市场主体。市场主体是指经行政审批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非市场主体包括产品、项目、行为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是指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抽查计划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依据市场监管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对象进行检查,并公开检查结果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四条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坚持全面覆盖、依法实施、规范透明、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抽查工作依法有序开展。

坚持全面覆盖。将“双随机、一公开”作为市场监管的基本手段,除特殊重点领域外,原则上所有行政检查都应通过双随机方式进行。

坚持依法实施。随机抽查应当严格依法进行,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坚持规范透明。严格依法依规开展抽查,确保检查程序规范,检查过程公正、透明。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抽查计划、抽查事项、抽查结果都要及时、准确、规范向社会公开。

坚持注重实效。严格制度设计,注重协同配合,突出问题导向、分类监管,避免重复执法,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行政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第五条 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建立以“双随机、一公开”为基本手段、以重点监管为补充、以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

第六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与其它监管的衔接。

(一)凡纳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查清单的事项,适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二)涉及食品药品安全、产品质量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等市场监管重点领域,未列入抽查事项清单的事项,按照现有方式严格监管。

(三)通过被投诉举报、转办交办、大数据监测等发现的具体问题应及时进行检查、处置。

(四)对随机抽查事项涉及的监管领域,原则上不再部署专项检查和“全覆盖”式巡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全系统的年度工作方案,明确全系统年度抽查重点、综合抽查比例和重点抽查事项比例等指标,督查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可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部署和全省出现的普遍性问题、突出风险组织开展全系统随机抽查。

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雄安新区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区域年度工作方案,组织、指导、开展、督查本辖区“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可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开展抽查。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是“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主体,机关执法人员应参与随机抽查检查,以充实一线执法力量;要落实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部署和要求,合理制定本级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

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所)按照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的统一安排,负责对被抽取的检查对象实施检查。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信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牵头本级“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组织、指导、协调相关工作落实,统筹协调双随机抽查工作的制度机制建设和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制定,确定每个抽查批次的牵头业务机构;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内设相关业务机构按照年度抽查工作计划的安排,负责牵头组织、参与双随机抽查工作,并对本业务领域双随机抽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政策法规机构负责抽查工作的执法监督;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中心负责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的运行、维护,以及网络安全、数据备份等工作。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综合局内各业务机构上报的抽查计划基础上,坚持问题导向,制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向社会公示,并根据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的抽查计划按照省局制定方式,结合本地实际,针对风险点、重点领域,选择相关的抽查检查事项,制定本级的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基础上,梳理省级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制定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涵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并向社会公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清单的基础上,可以增加抽查事项,市、县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得擅自增减抽查事项。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结合职能调整、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等情况对全省市场监管系统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依托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统筹建立相关业务领域涉及市场主体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托河北省双随机监管工作平台建立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应将具有执法资格并从事相关监管和执法的工作人员纳入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在录入执法检查人员基本信息的基础上,按照执法资质、业务专长等进行分类标注。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对本级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施动态管理。

第三章 抽取实施

第十条 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不定向抽查是指对抽取对象不设定条件,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被检查对象,并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定向抽查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部门检查的要求、消费者投诉集中的行业、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大数据分析的风险点等情况,按照所属行业、地理区域等特定条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其实施的监督检查。

市场监管部门在一次抽查中,可以整合定向和不定向抽查开展综合性抽查。

第十一条 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中计划抽取的检查对象数量应不低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要求的比例。年度抽查工作计划应向社会公开,包括抽查计划名称、抽查类型、抽查事项、抽查对象范围、计划开展时间等内容。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于每年1月底前,将本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报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河北省人民政府。地市级、县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本地区年度抽查工作计划于每年的1月15日前报送至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当地人民政府。年度抽查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在作出调整七个工作日内及时报送并公示更新后的工作计划。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监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既保证必要的抽查覆盖面和工作力度,又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以及涉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点区域、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检查对象,应当增加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十二条 在具体实施抽查前,应将抽查方案向社会公开。

抽查检查对象名单,应当按照抽查比例等条件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并从本级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匹配执法检查人员。应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确定大随机、小随机、编组随机、交叉随机等选派方式。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抽查检查工作。

被随机选派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整合内部流程,实施内部联合抽查,对同一检查对象的多个检查事项,应当一次性完成,提高执法效能,减轻检查对象负担。

第十四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监督抽查名单的抽取过程,并根据实际情况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记者和检查对象代表现场监督。

第四章 检查程序

第十五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抽查事项清单进行。执法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抽查时,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

上级部门可以委托下级部门实施检查。

检查中可以根据需要委托消费者协会、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征信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专业服务;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对特定领域的抽查,还可吸收检测机构、科研院所、行业专家等参与,通过提供专家咨询意见等方式辅助工作,满足专业性抽查的需要。

第十七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地检查时,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等表格。实地检查记录表应当由检查对象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执法检查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中可能存在的执法风险,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探索通过手机App、执法记录设备等,实现监管数据可保留,监管痕迹可查询,最大限度提高监管执法效率、降低执法风险、增强执法公正性。

第十九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妨碍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抽查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第五章 抽查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 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原则,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问题实施后续监管,防止监管脱节。做好抽查检查与后续监管工作的衔接,建立健全市场监管部门内部的问题线索移送机制,将发现的违法线索及时交由相关业务职责的机构处理。抽查检查中发现检查对象存在应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情形的,不得用责令改正、行政指导代替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发现违法行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坚决立案查处,维护双随机抽查的严肃性。

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其他具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一条 在抽查中检查对象有下列不予配合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将检查对象名称以及不予配合检查次数、时间、情形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河北)予以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拒绝向检查人员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机构提供相关材料的;

(三)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四)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结果录入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抽查检查结果信息包括未发现问题、未按规定公示应当公示的信息、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发现问题已责令改正、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未发现开展本次抽查涉及的经营活动、发现问题待后续处理等8类。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抽查检查完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谁检查、谁录入”的原则,履行审批程序后,将抽查检查结果录入并归集到检查对象名下,通过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已实施检查但未进行公示的,视为未完成抽查检查。

抽查检查结果的公示只针对检查行为本身,后续对检查对象作出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结果信息应按照规定的程序作出处理后另行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六章 抽查结果运用

第二十三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检查对象信用记录,对根据抽查结果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严格依法落实内部联合惩戒。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跨部门联动响应机制。对在抽查中发现违法行为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检查对象,及时将其信息推送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河北),供相关部门在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采购、获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工作中,作为重要考量因素,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未履行、不当履行、违法履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职责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坚持“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原则,各级市场监管部门执法检查人员凡严格依据抽查事项清单和相关工作制度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检查对象未被抽到或抽到时未查出问题,只要执法检查人员不存在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未按要求进行抽查检查,造成不良后果的;未依法及时公示抽查检查结果,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抽查检查中发现的涉嫌犯罪案件,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抽查任务的;其他依法依规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八条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及其执法检查人员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相关市场主体出现问题的,可以免除行政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抽查工作计划安排,已履行抽查检查职责的;因现有专业技术手段限制不能发现所存在问题的;检查对象发生事故,性质上与执法检查人员的抽查检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因被委托进行检查的专业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等,导致错误判定或者处理的;其他依法依规不应当追究责任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具体解释工作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信用监督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冀工商规字〔2017〕1号、冀食药监法〔2017〕17号、冀质监函〔2017〕623号文件同时废止。

预算执行的审计报告应当向社会公开吗?

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相关规定,当然应该公开。只是现阶段审计报告中一些问题已经被修饰过了,真正严重的问题已经以其他方式其他渠道进行解决,其实公开的已经不太重要。再有,有的涉及秘密的也是不公开的。所以,公开与否价值已经不大了。但即使是这样,因为传统惯性,很多审计机关也不主动公开预算执行审计报告。如果真有需要,可以向审计机关申请,要求公开。走点程序,审计报告能得到公开稿的。

全国中小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2022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在我校实行民主管理,促进依法治校、民主治校,确保教联工和广大群众对校务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增强教职工的主人翁意识,更好地调动广大教职工当家作主的积极性、创造性和广大群众参与、支持学校工作的积极性,加强学校领导班子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我校特制定《威海市红苗小学校务公开实施细则》。

第二条,校务公开包括决策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两个方面,凡是需要教职工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事情以及凡是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事情,都予以公开。

校务公开遵守以下五项原则:

1、主动性原则。学校领导班子主动向师生员工或社会公开有关校务,主动接受师生与社会的监督。

2、及时性原则。凡需公开的校务,根据校务性质分别采取事前讨论、当时通报、事后公告等形式,及时向师生或社会公开。

3、全面性原则。学校的一切重大事项均予以公开,增加学校工作的透明度,力戒避重就轻、报喜不报忧等不良现象。

4、实效性原则。一切从实际出发,注重工作实效,不搞,做到决策、过程、结果“三公开”,真正形成学校工作大家关心、大家参与的良好氛围。

5、科学性原则。科学处理好民主与集中的关系,在充分发挥教职工“三个民主”(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基础上,支持校长行使管理决策权,维护校长依照有关规定实施管理的权威。

第二章,校务公开的内容与操作方法第

三条校务公开包括以下内容与操作方法:(一)行政管理方面

1、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改革措施、规章制度:先由校长人员草拟,经过学校行政会上讨论、补充,再拿到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会上认真讨论,听取意见和建议,最后表决通过并执行。所有这些文本均印发全体教职工人手一册,同时将上级有关政策法规的文件、通知予以张贴公开。

2、学校工作总结、整改工作汇报先由各部门作出情况汇报,再由校长人员进行汇总。工作总结或整改汇报于第二学期开学之初印发各部门。

3、学校定期召开学生家长会和家长委员会会议,针对社会关心的问题作出回答和承诺,并将承诺的内容、办理过程、期限和结果印发学生家长或有关人员,同时在校内张贴公开。

(二)人事管理方面

4、教职工评先选优和职级工资的确定:先由学校学习上级有关文件,然后由学科组或年级组根据名额提出推荐。学校行政会确定初选后,交教职工大会评选产生有关人员,将评定程序、教职工工作实绩、评审小组意见和最终结果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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