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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教育振兴实施意见?

发布日期:2026-08-17 01:02:4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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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乡村教育振兴实施意见?

《意见》在乡村教师配备、培养、补助等方面进行了进一步明确。到2022年,补足配齐音乐、体育、美术、信息技术等短缺学科教师。

鼓励通过教师走教的方式,保证小规模学校开足开齐课程。完善公费师范生政策,选拔优秀人才到乡村学校任教。加大城乡师资统筹配置力度,鼓励支持城区优秀教师到乡村学校任教。新入职教师优先安排到乡村学校任教,优先保障偏远乡村学校师资需求。

山东省深化医疗改革实施意见?

深化医疗改革实施意见包括6个部分20余项具体任务。主要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提出了两个阶段性的改革发展目标。即:到2025年基本建立起更加完善的医疗保障制度、基金监管制度体系、医药服务供给机制和医疗保障公共服务体系;到2030年全面建成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医疗救助为托底,补充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商业健康保险、慈善捐赠、医疗互助协同发展的医疗保障制度体系,实现更好保障病有所医的目标。

二是加快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明确提出健全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大病保险制度、医疗救助制度;创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现职工和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完善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公务员医疗补助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规范管理,鼓励社会慈善捐赠,支持医疗互助有序发展,发展商业健康保险、商业医疗保险,做好与基本医疗保险衔接。实施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加快推动基本医疗保险省级统筹。

三是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待遇水平。明确提出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建立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普通门诊和门诊慢特病保障能力,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更多门诊花费较大的慢特病纳入医保支付,到2025年居民普通门诊报销额度提高50%左右,门诊慢特病医保支付比例不低于65%。提高大病保障能力,稳步提高职工和居民大病保险待遇水平,将戈谢病、庞贝氏病、法布雷病等罕见病用特效药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完善重点救助对象参保缴费补助政策,提高年度医疗救助限额。

四是协同推进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明确提出增强医药服务的可及性,提高护理、儿科、老年科、精神科等紧缺专业医疗服务水平。优化医疗资源布局,支持大型公立医疗机构在县乡建设分支机构,支持优质仿制药研发和使用,促进仿制药替代,健全短缺药品监测预警和分级应对机制。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全面建立普通住院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或按病种分值付费、长期住院按床日付费、门诊慢性病按人头付费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深化药品、医用耗材分级分类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建立全省统一的药械结算监管平台,设立省市两级结算中心,全面推行医保基金与医药企业直接结算。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五是健全完善医保基金监管体系。明确提出出台《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健全医保基金监管执法体系,加强医药价格监测和执法稽核人员力量。建立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医保医师药师、参保人员信用体系。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智能监控系统,实现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建立信息强制披露制度,依法依规公开定点医药机构医药费用、药品耗材采购价格、医疗服务价格、人均住院天数、次均住院费用、违规失信等信息。建立健全执法案件线索向纪检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移送制度,强化基金使用的监督考核与执纪问责。健全打击欺诈骗保行刑衔接机制。

六是加快完善医疗保障公共管理服务体系。明确提出探索推进市以下医疗保障部门垂直管理,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强化各级医保经办机构人员配置。依托基层便民服务中心、党群服务中心及医疗机构等搭建医保便民服务平台。加强医疗机构医保管理服务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全省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实现居民基本医保参保登记、异地就医自助备案等高频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全面开展普通门诊省内及跨省联网直接结算,实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省内“一卡通行”。创新“互联网+医保+医疗+医药”服务,推动山东省互联网医保大健康服务平台建设发展,促进医保、医疗、医药线上线下融合发展。

山东省乡镇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山东省乡镇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

引言

中国的城乡发展不平衡问题一直是制约国家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各地区纷纷开展乡镇机构体制改革,旨在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山东省作为中国的重要农业大省,乡镇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备受关注。

背景

山东省位于中国东部沿海地区,是中国的农业大省之一。然而,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发展差距持续扩大,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面临着许多困难和挑战。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山东省决定开展乡镇机构体制改革,提升农村地区的发展水平。

改革目标

山东省乡镇机构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是通过优化政府职能、完善服务体系,激发农村地区的活力,促进农业农村经济的发展,提高农民的生活水平。

具体目标包括:

  • 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从简单的行政管理向提供公共服务的方向转变。
  • 完善农村公共服务体系,提升农民的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福利待遇。
  • 促进农村经济转型升级,推动农业产业化、现代农业发展。
  • 实施步骤

    为了确保乡镇机构体制改革的有效实施,山东省制定了以下具体步骤:

  • 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农村地区的实际情况和问题。
  • 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目标、重点任务和实施措施。
  • 组织实施,建立专门的改革工作组织,并进行相应的人员调整和安排。
  • 加强宣传,向农民宣传改革政策,增强他们的参与和支持。
  • 推动落实,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改革措施的有效实施。
  • 成效与问题

    山东省乡镇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一方面,政府机构职能逐步得到优化,行政管理效能提高,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农民的权益得到更好的保护。

    另一方面,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取得了快速的增长,农业产业不断升级,现代农业发展形势良好。农民的收入明显增加,生活水平有了明显的提高。

    然而,乡镇机构体制改革也面临着一些问题,如改革过程中的利益分配、资源配置不均衡等。这需要相关部门进一步加大改革的力度,解决问题,确保改革的长期稳定推进。

    展望

    山东省乡镇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农村地区的发展指明了方向,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未来,山东省将进一步加大乡镇机构体制改革的力度,持续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升农民的生活水平。

    **以上为山东省乡镇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相关内容,仅供参考。**

    云南省交通强国建设实施意见?

    交通运输部关于云南省开展大滇西环线交旅融合发展等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意见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

    《云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建设交通强国云南试点任务实施方案的请示》(云交规划〔2020〕3号)收悉。为落实《交通强国建设纲要》相关领域的目标任务,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交通强国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交规划函〔2019〕859号),经研究,主要意见回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大滇西环线交旅融合发展、昆明机场一体化规划设计和协同建设、数字交通建设、昆明市交通运行智能化水平提升、昆明市智慧停车水平提升等方面开展试点(具体要点附后),请进一步完善试点实施方案,细化试点任务,落实具体举措,明确阶段目标和时间进度,并及时向我部报备。

    二、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试点工作推进机制,明确责任分工,强化政策支持。加强上下联动,强化协同配合,创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避免出现排他性问题。

    三、统筹推进、突出重点,力争在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旅游服务功能、高铁高速度下穿机场关键技术研究、路网感知体系建设、城市交通运行效率提升路径、停车资源效率提升、国家公交都市建设、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示范县创建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先进经验和典型成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交通强国建设提供经验借鉴。

    四、加强跟踪、督导和总结,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以及取得的阶段性成果、成功经验模式及时报告我部和云南省人民政府。每年12月底之前向我部报送年度试点工作总结。

    我部将会同有关部门、单位、专家对试点工作积极指导,在相关“十四五”规划编制等工作中加强支持。适时开展跟踪调研、监测评估和经验交流。在试点任务实施完成后组织开展考核、成果认定、宣传推广等工作。

    湖南省农村公路安全实施指导意见?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与交通安全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安厅在深入调查研究、专家咨询,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结合全省实际,制定了《湖南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指导意见》。《指导意见》适应于全省交通、公安部门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的建设和管理工作。交通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规划,制定相关技术标准,指导、监督、检查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公安部门负责制定全省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指导、监督、检查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调完善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指导意见》指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重点是无牌、无证、假牌、假证及报废、拼装、自行改装的机动车和拖拉机等车辆上路行驶的现象、非客运车辆违法载人、机动车和拖拉机违规装载的行为及马路市场、占道设摊、堆放杂物和晒粮打谷等妨碍交通安全的行为。

        《指导意见》明确,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主要措施是:公安部门加强对车流量大、道路情况复杂等重点路段和节假日、赶集日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大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预防和减少农村公路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对农村客运、低速货车等道路运输的安全监管,严肃查处客车超员和非客运车辆载客等违法行为。交通部门严把农村道路运输经营者市场准入关、营运车辆技术状况关和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关,加强农村道路运输站场安全监督。

        《指导意见》要求,交通、公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范围将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保障实施工作纳入相关单位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公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农村公路交通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农村公路交通安全责任事故,认真组织事故调查,依法追究责任。

    山东省教师职称改革实施意见?

    根据山东省教育厅发布的《关于深化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山东省教师职称改革将采取多项措施。

    首先,职称评审将更加注重教学实绩和教育教学质量,减少对科研成果的依赖。

    其次,将建立更加科学、公正、透明的评审机制,加强对评审专家的培训和监督。

    此外,将加大对基层教师的支持力度,提供更多的培训和发展机会。同时,还将加强职称评审结果的动态管理,及时纠正评审中的不公正现象。这些措施旨在提高教师职称评审的公正性和科学性,激励教师提高教学水平,推动教育事业的发展。

    四川省主题教育的实施意见?

    力求达到“四个进一步”目标

      意见指出,开展主题教育活动,要在思想、力量、作风、工作上达到“四个进一步”目标。

      思想进一步统一。引导全省人民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实现“两个一百年”目标和伟大中国梦上来;统一到四川历经两次重大灾难,更需团结一致、砥砺奋进的思想认识上来;统一到欠发达是四川基本省情,必须坚持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上来;统一到四川发展不平衡,需要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部署上来。

      力量进一步凝聚。各级党组织要切实增强凝聚力、向心力、战斗力,党员干部要把心思和精力用到干事创业上来,青年学生要把成长、成才梦想统一到中国梦上来,基层群众要做中国梦的参与者、实践者、推动者,全省上下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汇聚成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的强大正能量。

      作风进一步转变。引导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牢记宗旨、服务人民,发扬披荆斩棘、昼夜兼程的作风,发扬奋勇争先、敢为善成的作风,发扬求真务实、埋头苦干的作风,发扬联系群众、亲民为民的作风,充分展示为民务实清廉的形象,以优良的党风政风带动民风,在全社会形成团结和谐、昂扬奋进的良好风气。

      工作进一步推动。通过主题教育活动,切实把全省人民的精气神提振起来,把各方面的积极性调动起来,超常付出推动工作,形成灾后恢复重建快速推进、多点多极竞相发展、社会更加和谐稳定的生动局面。

      深入开展“中国梦”学习教育和三个专题教育

      意见要求,要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深入学习党的十八大报告和习近平同志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强理想信念教育,引导全省人民深刻理解中国梦的重大意义、基本内涵、本质要求和实践路径,坚定“三个自信”。要以实现中国梦为指引,紧紧围绕省委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当前我省面临的形势任务,教育引导党员干部和群众为谱写中国梦的四川篇章而努力奋斗。

      要重点开展三个专题教育——

      开展“科学发展、加快发展”教育,组织党员干部深入学习省第十次党代会和即将召开的省委十届三次全会精神,引导党员干部充分认识省委确立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的工作基调和实施多点多极支撑发展战略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紧起来、急起来、干起来,奋力推进四川跨越发展。

      开展“团结和谐、维护稳定”教育,在党员干部和群众中深入开展形势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引导全省人民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开展社会主义法制教育,增强党员干部和群众法制意识,做到政府依法行政、公民依法行事;加强意识形态教育,引导全省人民正确认识各种社会思潮,明辨大是大非,弘扬新风正气。

      开展“抗震救灾精神和感恩奋进”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群众学习“5·12”汶川特大地震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取得的重大成就,学习抗击“4·20”芦山强烈地震取得的重大胜利成果,学习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新进展、新成效,引导全省人民自觉为“实现伟大中国梦、建设美丽繁荣和谐四川”作奉献。

      领导干部要带头讲党课作报告承诺践诺

      意见强调,要紧密结合实际,创新活动方式,切实把主题教育活动抓实、抓细、抓出成效。

      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采取领导报告、专家讲座、集中辅导、实地参观、个人自学等多种方式抓好学习,重点开好党组织委员会、党员大会、群众大会“三个会议”,实现机关干部职工、高等学校学生、企业员工、村(社区)群众、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学习全覆盖。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带头讲党课、作报告,参与到学习讨论中来。各级领导干部和广大党员要率先垂范,围绕活动主题主动承诺践诺。

      为扎实推进主题教育活动,意见要求开展广泛交流,加大宣传引导,强化表彰激励,注重建章立制,特别是要建立完善领导干部直接联系指导基层工作制度,每个村(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都要有领导干部联系,做到联系服务全覆盖、工作责任全落实

    江苏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江苏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出台《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破除唯学历资历论文倾向,实现职称评审各要素创新突破,营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江苏人才发展新环境。其中部分改革措施包括:看点一:论文、学历等要求得到放宽。破除唯学历倾向,科学设置学历、专业等申报条件,除有职业准入要求的职称系列(专业)外,对长期从事本专业工作,实践证明能胜任相应专业技术工作的人才,所学专业不作硬性要求,非本专业学历予以认可。破除唯资历倾向,合理设置工作年限要求,对业绩特别突出的中青年优秀人才和长期在基层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适当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今后职称评定,“唯论文倾向”将得到破除,论文条件的设定将按系列、层级、职业属性和岗位需求合理设置。实行以专利成果、项目报告、工作总结、工程方案、艺术作品、设计文件、教案、决策咨询、公共服务等成果形式替代论文、科研成果要求。看点二:“高精尖缺”人才有望直接参评高级职称。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各项事业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专业技术人才,可直接申报评审高级职称。对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放宽资历、年限等条件限制,根据业绩成果直接申报相应层级职称。看点三:申报渠道拓宽,职称评定将“网络化”。进一步畅通非公经济组织专业人才、社会组织专业人才、自由职业者和新型用工形式等职称申报渠道。外籍人才职称评审人员范围也得到进一步拓宽。

    广东省关于农村宅基地实施意见?

    关于广东省宅基地面积标准为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广东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新批准宅基地的面积按如下标准执行:平原地区和城市郊区八十平方米以下;丘陵地区一百二十平方米以下;山区一百五十平方米以下。

    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充分利用荒坡地作为宅基地,推广农民公寓式住宅。

    黑龙江省女职工保护条例实施意见?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保障其在劳动中的安全和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用人单位及其女职工,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纳入妇女发展规划,协调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管理、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组织、协调、指导和检查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的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工会、妇女组织应当依法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有关女职工劳动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遵守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劳动保护

    第四条 用人单位加强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明确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的机构或者人员;

    (二)依法建立健全和落实女职工劳动保护制度;

    (三)为女职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环境、劳动条件和保护措施、保护用品;

    (四)对女职工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心理健康等教育培训;

    (五)保护女职工在劳动场所中的安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工作特点,依法预防、制止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女职工实施的性骚扰。

    女职工因工作关系受到性骚扰,向用人单位反映或者投诉的,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受理、调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机关,并依法保护女职工的个人隐私;有关组织和个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以及其他书面形式告知女职工下列事项:

    (一)本单位属于女职工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二)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特殊待遇和岗位津贴;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女职工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实行男女同工同酬;

    (二)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女性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女性或者提高对女性的录用标准;

    (三)在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中与女职工约定限制其结婚、生育等合法权益的内容;

    (四)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工资、福利待遇,限制聘任、晋职、晋级、评定专业技术职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聘用合同;

    (五)歧视女职工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 用人单位开展集体协商时,职工方代表中应当有女职工代表,女职工代表的比例应当与女职工在本单位职工中所占比例相当。订立的集体合同或者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被派遣职工中有女性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应当明确女职工劳动保护内容。

    第九条 用人单位给予经期女职工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的劳动;

    (二)对常年从事野外、室外流动性作业和其他生产作业的女职工,所在单位应当根据不同季节提供相应的保健或者保护用品;

    (三)对于经医疗机构诊断患有痛经或者经量过多的女职工,给予一至二日的休假;

    (四)对于连续站立劳动的女职工,每二小时安排其适当的工间休息;

    (五)每月向女职工发放不低于三十五元的卫生费用或者相应价值的卫生用品。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列入预算。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卫生费用标准应当进行相应调整。

    第十条 用人单位给予孕期女职工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的劳动;

    (二)不适应原劳动岗位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应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合的岗位;

    (三)怀孕不满三个月和怀孕七个月以上的,经本人告知并出具医疗机构诊断,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且每日给予一小时工间休息并计入劳动时间;有劳动定额的,适当减少劳动量;

    (四)有流产先兆或者习惯性流产史的,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应当安排保胎休息或者暂时调离不适应的岗位;

    (五)在劳动时间内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的,所需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一条 用人单位给予生育、终止妊娠、节育手术的女职工下列保护:

    (一)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一百八十日围产期产假,其中产前休假天数可由用人单位和女职工协商,男方依法享受十五日护理假;

    (二)难产或者剖宫产的,增加产假十五日;

    (三)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日;

    (四)怀孕未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二十一日产假。怀孕满三个月流产的,享受四十二日产假;

    (五)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休假二日。在术后一周内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六)实施输卵管结扎术或者复通术的,休假二十日;(七)放置、取出皮下埋植剂的,休假二日。

    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致女职工产假、休假未满前款规定的天数的,应当为女职工安排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应当按照女职工应休未休产假、休假天数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女职工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一百五十八日,剩余期间按照其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的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参加医疗保险的,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不得以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时间长短为由,限制发放生育津贴。

    第十三条 女职工产假期满,经医疗机构证明婴儿为早产儿、体弱儿,确需陪护、照料的,或者女职工患有产后抑郁等疾病致无法正常工作的,可以请假至婴儿一周岁。期间用人单位可以发给生活补贴或者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给予哺乳(含人工喂养)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保护,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安排从事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的劳动;

    (二)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行劳动定额的,相应减少劳动量;

    (四)产假期满上班的,给予一至二周的适应时间。

    支持和鼓励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可以单独、联合或者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立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所需费用,企业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机关事业单位按照现行经费渠道列入预算。

    建立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日给予女职工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不少于三十分钟;未建立托育机构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女职工每日不少于两小时的哺乳时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日增加一小时哺乳时间。每日哺乳时间可以灵活使用。哺乳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鼓励用人单位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居家办公时间。对居家办公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重复给予前款规定的哺乳时间。

    第十五条 鼓励用人单位每年给予子女三周岁以下夫妻双方各十日父母育儿假。

    第十六条 女职工围绝经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劳动岗位的,经本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适当减轻其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适宜的劳动岗位。需要治疗或者休息的,经医疗机构诊断,按照国家有关病假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每年组织女职工进行体检和妇科检查,并且每二年组织女职工进行至少一次乳腺癌、宫颈癌筛查。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第十八条 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和车站、机场等公共服务场所,应当建立女职工休息室和母婴室,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孕期休息和哺乳方面的困难。

    有关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给予政策和资金支持。

    第十九条 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女职工除本条例规定之外的劳动保护。

    第三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会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部门以及妇女组织建立女职工劳动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解决女职工劳动保护中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其记入社会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害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的,工会组织应当提出意见书,要求其改正,用人单位应当及时改正;拒不改正的,县级以上地方总工会、妇女组织应当向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提出建议书,有关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权限依法处理,并在处理完毕之日起七日内书面反馈。

    第二十三条女职工合法权益受侵害的,有关部门应当受理女职工投诉、举报、申诉。女职工也可以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法权益受侵害的女职工进行仲裁、诉讼需要帮助的,工会、妇女组织应当给予支持。

    各级检察机关对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用人单位,可以运用支持起诉、诉前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等方式,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七条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千元罚款。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十一条、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有关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其他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医疗保障等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有关申诉、控告、检举不及时调查处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对女职工工资薪金、福利待遇、社会保险、休息休假,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条例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或者用人单位指定的医疗机构。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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