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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为不征税收入。
企业持有国务院财政部门发行的国债取得的利息收入为免税收入。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是指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被政府批准征用的房产或收回的土地使用权。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3、《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免纳房产税。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免缴土地使用税。
5、《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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