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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汇算清缴对象
凡在2014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2014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
损,均应按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跨省二级分支机构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规定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汇算清缴时间
纳税人应在2015年5月底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结清企业所得税税款。
每年什么时候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
增值税纳税申报的时间最好咨询当地的税务机关。
相关明文规定有: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仅适于小规模纳税人。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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