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PA经济法,破产法]破产受理后,为什么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要中止?
破产申请受理后到管理人接管这段时间里,债务人的财产处于冻结状态,所以相应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必须中止,以防止法院或者仲裁委抢先作出裁判破坏对已经冻结的债务人财产的完整性,损害其他债权人的利益。
这是立法目的。但是正如你所说的,破产法不涉及解决实体权利义务争议的功能,实体争议必须在法院或者仲裁委才能解决。所以“在破产程序之外”是指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当在管理人接手债务人财产后,恢复进行之前被中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并得出明确的结果,再参与到破产分配程序中来。公司欠外债,被其他公司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执行,这样的情况下还能申请破产吗?
可以,法院受理(注意是受理不是收到)后,会裁定涉及该公司的其他诉讼中止,然后开始进入破产程序【破产重整、破产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如果进入破产清算,先清偿破产费用,然后是欠缴税款员工工资社保,然后才是外债。而且优先偿还有抵押的,普通债务在后,按比例清偿。
如何理解“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该条规定:
(1)关于保全措施
保全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限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讼中财产保全和诉讼前财产保全,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2)关于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指民事判决、裁定、仲裁裁决、调解书以及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以后,一方拒绝履行,对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的程序。
(3)关于保全措施的解除和执行程序的中止
所谓解除,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保全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终止保全措施。所谓中止,是指人民法院在依法实施强制执行措施时,因为出现某种法律规定的情形,裁定停止该项法定行为的实施,待该种法定情形消除后,继续实施保全措施。
(4)关于破产程序
破产申请被人民法院受理后,债务人即有可能成为破产人,其财产也有可能成为破产财产。按照规定,破产财产应当面对所有债权人依法进行分配,但是实际中,一些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针对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或者执行程序仍然发生,严重损害了债务人和债权人的利益。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措施应当中止。
针对以上讲解,下面举例进一步说明。
例如:甲企业占有乙企业的财产,但双方就该财产所有权归属发生了争议,甲企业不退还给乙企业,为此,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为了保证该财产能够得到执行,乙企业又向人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依法对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随后,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该暂时解除该财产的保全。
又例如: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乙先向甲企业支付货款,付款3日后,甲企业向乙企业提供100吨的货物,乙企业如约支付货款,但甲企业由于其他原因拒绝交付货物。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经过审理,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甲企业向乙企业交付货物,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企业仍然拒绝执行判决,此时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甲企业中100吨的货物。同时,另一法院受理了其他债权人提出的对甲企业的破产申请,此时,人民法院应该中止强制执行程序,暂时解除对甲企业货物的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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