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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发布日期:2026-08-14 03:16:42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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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比较我国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比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大,主要有三点;

1、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为标准,把抽象行政行为一概排除。而行政复议则将抽象行政行为部分的有限的纳入到复议范围,所谓部分是指除法规、规章以外的非立法性规范性文件;所谓有限是指申请人不能直接针对抽象行政行为,只能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复议时,可以一并对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抽象行政行为要求审查。

2、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通常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复议机关不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还要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

3、原则上讲,在行政诉讼中,只有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到,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和财产权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复议则将标准从人身权、和财产权扩展到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显然比人身权、和财产权更为宽泛,还包括劳动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一切公民享有的法定权利。

合同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

合同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

合同是商业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为各方提供了法律保护和约束力。然而,由于不可预知的因素,有时候合同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当各方无法就纠纷达成一致时,诉讼往往成为解决问题的方式之一。本文旨在探讨合同纠纷诉讼的受案范围。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的范畴,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受理。根据该法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可以视为合同纠纷:

  1. 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问题;
  2. 合同的效力、解释、合同条款的解释等问题;
  3. 合同的违约、侵权等问题;
  4. 其他与合同有关的权益纠纷。

根据以上规定,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非常广泛,几乎涵盖了与合同相关的各个方面。这也意味着当事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仔细查明其权益纠纷的性质,以便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式。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方便管理和处理大量的民事纠纷案件,我国设立了各级法院来审理合同纠纷等各类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和争议金额的大小,合同纠纷可以分别由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受理。

对于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我们还需要了解一些相关的细节问题。例如,在处理合同纠纷时,法院是否必须具备专业的法官和技术人员来审理这些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审理。

此外,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还与管辖权的问题相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对于同一合同纠纷只能由一家法院管辖。一般来说,与合同相关的纠纷应当由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法院管辖。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可以由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或者合同标的物的交付地的法院管辖。

值得注意的是,在涉外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方面,我国有一些特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法院可以受理与我国有实际联系的涉外民事纠纷。具体来说,如果合同中约定选择了我国的法律适用,则我国法院可以受理该合同纠纷。另外,涉及我国与外国有合作协议的纠纷,我国法院也可以受理。

在实践中,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还有一些需要特别关注的问题,例如仲裁协议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在合同中约定有仲裁条款的,应当依照约定仲裁。在这种情况下,一方当事人不得起诉到人民法院。因此,在处理合同纠纷时,仲裁协议的约定将直接影响到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非常广泛,涵盖了从合同的订立到履行、变更、解除等各个方面。当事人在处理合同纠纷时,需要仔细查明纠纷的性质,以便选择正确的诉讼方式。此外,法院在受理合同纠纷案件时,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人员,以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和合理的审理。合同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也需要引起当事人的重视,根据合同的约定或者相关法律规定选择合适的管辖法院。对于涉外合同纠纷,我国法院也有特殊的受案范围规定,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最后,仲裁协议的约定也将直接影响到合同纠纷的受案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受案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实际上是指刑事附带民事公诉,其受案范围应是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给国家财产、集体财产或其它社会公共财产遭受损害的案件。具体应包括以下几类:

1、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里的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传播、通讯设施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里的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过失损毁文物罪;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等。

2、间接破坏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的犯罪。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罪、过失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罪;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罪、擅制进口固体废料用作原料污染环境罪;渎职罪中的玩忽职守罪、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非法批准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罪、非法减免应征税款罪、税务人员徇私舞弊罪、非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失职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失职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罪等。

3、直接侵占国家财产、集体财产犯罪而且尚有较多赃款未追回的犯罪。如贪污罪、业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窃取(骗取、诈取)国家或集体财产的犯罪。

总之,衡量是否适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标准可概括为:一是直接(或间接)损害国家财产或集体财产;二是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挽回损失的案件。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主体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兼含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而两者的诉讼方式、适用法律规范、证据标准都截然不同,为了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法律应当明确诉讼主体。

1、侦查主体。刑事部分的侦查主体是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的自侦部门;民事部分的侦查主体应是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公安机关及其它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

2、审查公诉主体。刑事部分的审查和提起公诉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民事部分的审查和提起附带公益诉讼应是检察机关的民行部门。公诉部门和民行部门是检察机关的内部分工,都是代表检察机关行使职权,故两者应当密切配合。

3、审判主体。审判主体当然是法院。但是为了区别刑事和民事的不同标准,应由同一合议庭的不同人员分别担任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审判长,分别主持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的庭审和合议事项,然后合并宣判。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限与时效

1、时限。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以刑事为主,民事部分的诉讼时限不能超过《刑事诉讼法》对时限的规定,这就决定了民行检察部门、侦查部门、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以及审判机关应当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并规范运作。

2、时效。根据“刑主民从"的原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应当与相应的刑事诉讼时效一致,尽管这时可能已接近五年、十年或十五年,也在所不问。但如果是在刑事诉讼后单独提民事诉讼,诉讼时效则只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效执行。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什么?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它规定着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范围规定着受到行政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诉权的范围,也规定着行政终局裁决权的范围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法有关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规定由三个部分组成。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外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不属于受案范围是什么意思?

不属于受案范围是指该事不构成受案的条件

确定我国法院受案范围的标准是什么?

  人民法院受案范围   一、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公诉案件   (二)自诉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刑法》第246条规定的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刑法》第257条第1款规定的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刑法》第260条第1款规定的虐待案。  (4)《刑法》第270条规定的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刑法》第234条第1款规定的故意伤害案(轻伤)。  (2)《刑法》第245条规定的非法侵入住宅案。  (3)《刑法》第252条规定的侵犯通信自由案。  (4)《刑法》第258条规定的重婚案。  (5)《刑法》第261条规定的遗弃案。  (6)《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已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   1.债权债务纠纷案件   2.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3.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4.房地产纠纷案件   5.继承纠纷案件   6.相邻关系纠纷案件   7.人身权纠纷案件   8.劳动争议案件   9.依照特别程序受理的民事纠纷案件   10.其他依照法律或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应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三、商事案件的受理范围   1.各种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2.农村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3.经营合同纠纷案件   4.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5.企业破产清偿债务的案件   6.票据、证券权益纠纷案件   7.股东权纠纷案件   8.股票、债券、期货纠纷案件   9.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其他经济纠纷案件。  四、行政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1.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财产的查封人、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4.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  五、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   2.法律规定的按照非诉程序应由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教育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什么呢?

行政复议的范围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税务行政复议中哪些问题可以达成和解或者进行调解?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二)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  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民事诉讼法院受案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根据规定民事诉讼法院受案范围如下:

1、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2、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行政诉讼法的受案范围怎样理解和掌握?

中国行政诉讼法的主要特点是:①规定被告一方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案件是当事人控告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案件。②它解决的纠纷,是政府机关进行行政管理活动过程中同行政管理相对一方当事人之间发生的行政纠纷。③它规定的行政诉讼,是法律规范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控告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的诉讼。④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只能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⑤行政诉讼不适用调解。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具体规定了受案范围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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