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报送所需资料
一、 减免税备案类
所有报送资料均A4纸张大小,提供复印件的,用A4纸张复印,写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企业公章。
归档期限:受理备案后的1个月内。
归档资料:除下述企业应报送的资料外,应将管理科出具的审核底稿和相关文书全部归档,主要包括:
a) 《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b) 《涉税事项初审工作底稿》;
c)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加盖分局备案专用章)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d) 《市南地税涉税事项实地审核工作底稿》
(二)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项目
1、 软件生产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b) 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 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认定证书(市信息产业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d)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2、 文化体制改革企业: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b) 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 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d) 有关部门出具的改制批复及经批准的改制方案;
e) 转制变更后的企业工商登记材料;
f)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3、 重点软件生产企业: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b) 上年度减免税政策的执行情况;
c) 国家规划布局内重点软件企业认定文书;
d)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4、 高新技术企业: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b) 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市科技局)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d)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e) 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f) 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g) 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但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h)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5、 技术转让项目: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b) 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 取得经有权认定机构(市科技局)认定登记的技术转让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d)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e)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f) 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g) 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h)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i) 《涉税事项实地审核工作底稿》
向境外转让技术的,应提供:
j)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k) 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l) 技术出口合同(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m) 省级以上商务部门出具的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书或技术出口许可证;
n) 技术出口合同数据表;
o) 技术转让所得归集、分摊、计算的相关资料;
p) 实际缴纳相关税费的证明资料;
q) 能够提供实际发生的技术转让收入明细表;
r) 取得技术转让收入所开具的发票复印件;
s)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6、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b) 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 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证明;
d)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7、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b) 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 提供符合条件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证明(市发改委);
d) 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e) 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f) 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g)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自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
8、 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b) 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 提供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证明(待财政部、总局等部门下文后定);
d) 有关部门的立项批准文件;
e)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三) 抵扣应纳税所得额项目
创业投资企业:
a)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后出具的年检合格通知书(副本);
b) 经备案管理部门核实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运作情况等证明材料;
c)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或章程的复印件、实际所投资金验资报告等相关材料;
d) 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包括企业职工人数、年销售(营业)额、资产总额等)说明;
e)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出具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f)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四) 减记收入项目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a)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
b) 纳税人当年距备案日期最近1个月(季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利润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c) 标注《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市发改委)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查后退回);
d)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五) 加计扣除项目
1、 安置残疾人员的企业:
a) 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
b) 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
c) 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
d) 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e) 具备安置残疾人上岗工作的基本设施;
f) 已安置残疾职工名单;
g)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
h)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
2、 研究开发费用
a)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b)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c) 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d) 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e) 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f) 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g) 省及省以上经贸、科技相关部门文件、计划或建议书,应能证明研究开发项目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5007年度)》范围,并达到省内技术和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
备案期限:年度终了后2个月内
(六) 抵免所得税额项目
1、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表(附表8),并附送购置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发票联复印件);
2、 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附表9),并附申请抵扣各年度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备案明细表》;
3、 提供符合环境保护(市发改委)、节能节水(市发改委)、安全生产(市安监局)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的证明;
4、 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七) 非营利组织
1、 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 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 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 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 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 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 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备案期限:当年7月开始至次年3月底前
(八)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1、 《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附表7)
2、 固定资产的功能、预计使用年限短于《实施条例》规定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的理由、证明资料及有关情况的说明;
3、 被替代的旧固定资产的功能、使用及处置等情况的说明;
4、 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拟采用的方法和折旧额的说明;
5、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取得该固定资产后1个月内
二、 其他备案类
(一) 弥补亏损
1、 当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含主表及所有附表);
2、 当年度财务会计报表;
3、 被弥补亏损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表(复印件);
4、 被弥补亏损年度会计报表;
5、 中介机构出具的弥补亏损专项审核证明原件
备案期限:报送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以前
(二) 政策性搬迁
1、 企业关于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情况说明;
2、 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
3、 原占有土地已进行招、拍、挂的文件;
4、 政府确定的政策性搬迁补偿收入总额以及实物补偿方案(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
5、 政策性搬迁收入的收支预算(企业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的计划或立项);
6、 如果是货币补偿,应提供从政府财政、土地部门直接取得收入的收款凭证、记账凭证;
7、 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申报鉴证报告;
8、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备案期限:取得第一笔政策性搬迁收入或处置收入的年度纳税申报时
五年期满的当年度,纳税人应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前报送下列资料:
1、 对于取得的政策性搬迁收入使用情况的整体说明;
2、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重置固定资产、购置其他固定资产、安置职工的实际支出计划、立项文件等资料;
3、 实际支出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
4、 中介机构出具的汇算清缴申报鉴证报告;
5、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 总分支机构
1、总机构(包括市内跨区)纳税人在提请备案时应提供:
①《跨地区汇总纳税总机构信息备案表》(附件1);
②所有二级分法人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5、分支机构(包括市内跨区)在提请备案时应提供:
①《跨地区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信息备案表》(附件5);
②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③总机构批准成立二级非法人分支机构的相关决议等文件。
(四) 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1、 《企业所得税备案项目受理通知书》(加盖分局备案专用章)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备案期限:报送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表以前
三、 审批类
财产损失
1、 《审批表》及送达回证;
2、 集体审议会议记录;
3、 综合科《审查工作底稿》;
4、 管理科《初审工作底稿》;
5、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表;
6、 企业财产损失明细表;
7、 企业财产损失说明报告;
8、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核事项经济鉴证证明(原件);
9、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四、 核准类
(一) 软件缩短摊销年限
1、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审批表一式两份(附件);
5、购入软件的合同、发票、入账凭证等;
6、企业的相关情况说明;
(二) 核定征收
1、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通知书》(定率或定额)、《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通知书》(均一式两份,纳税人一份,税务机关存档一份)以及《送达回证》;改为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通知书》及《送达回证》;对于终审未通过的,《不予批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2、 《受理通知书》及《税务文书送达回证》;
3、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4、 《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基本情况表附表》;
5、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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