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总结分析阶段。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分局应认真开展汇算清缴年度总结,撰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专项工作总结报告,并在规定时间内上报市局。总结报告的内容包括:
(1)汇算清缴工作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汇算清缴工作的主要做法,汇算清缴户数、企业所得税数据总体情况。
(2)企业所得税税源结构的分布情况。主要从企业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的角度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的分布情况,着重分析本地区的重点税源。
(3)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及原因。主要从企业经营情况、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等原因分析企业所得税收入增减变化以及趋势分析。
(4)企业所得税政策和征管制度贯彻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改进建议。主要是本年度企业所得税各类政策、各项征收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分析以及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5)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在做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总结的同时,各分局应对企业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情况,做好汇总、绩效分析和总结工作,并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具体内容包括:优惠政策执行结果分析;应享受未享受优惠政策企业的分析;第三方涉税信息对比情况;落实优惠政策的主要措施和经验;优惠政策执行中存在问题和完善建议;全面落实优惠政策的措施设想等。在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分析中,还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3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认真做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5〕108号)文件要求分析小微企业政策的落实情况;按照《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的通知》(沪国税函〔2015〕38号)文件的要求分析加速折旧政策落实情况。
6.汇算清缴后续管理阶段。各分局应当在汇算清缴申报期结束后,结合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各类涉税信息、中介机构鉴证报告以及获取的各类外部信息,依托信息化手段和专家团队管理,重点对实际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存在跨年度涉税事项的企业进行相关数据分析,对于重大事项、高风险事项和重点行业建立跟踪管理和动态监控制度,着力构建企业所得税后续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提升税法遵从度,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四、汇算清缴工作考核
市局将对各分局汇算清缴工作情况、应参加汇算清缴户数情况、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款补退情况、汇算清缴数据质量、汇算清缴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企业所得税重点税源管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比例、小型微利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等纳入绩效考核。
五、其他事项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本市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国税所一〔2008〕145号)第五点中“需填报《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的规定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公益性捐赠全额扣除情况表
2.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
3.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19日
《核定征收企业收入总额明细表》填报说明
一、本表由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征收居民企业填报。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以及根据税收规定确认的视同销售收入。
2.第2行“营业收入合计”:填报纳税人根据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确认的主营业务收入和其它业务收入。
3.第3行~第10行:根据不同行业的业务性质分别填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核算的主营业务收入。
4.第11行:填报纳税人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但按照税收规定视同销售确认的应税收入。
5.第12行“非货币性交易视同销售收入”: 填报纳税人发生非货币性交易行为,会计核算未确认或未全部确认损益,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纳税人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已确认的非货币性交易损益的,直接填报非货币性交易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已确认的非货币交易收益的差额。
6.第13行“货物、财产、劳务视同销售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按照税收规定应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7.第14行“其他视同销售收入”:填报除上述项目外,按照税收规定其他视同销售确认应税收入。
8.第15行“财产转让收入”:填报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9.第16行“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填报纳税人因权益性投资从被投资方取得的收入,即持有各类投资期间取得的利息性和股息红利性所得,包括各类债权投资、股权投资和分回的股息、红利等。
10.第17行“利息收入”:填报纳税人将资金提供他人使用但不构成权益性投资,或者因他人占用本企业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存款利息、欠款利息等收入。
11.第18行“租金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2.第19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填报纳税人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13.第20行“接受捐赠收入”:填报纳税人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12.第21行“其他收入”:填报纳税人取得的除以上收入外的其他收入,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贴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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