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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税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上海市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第4页

发布日期:2016-03-0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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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表内关系

  1.第1行=第2+11行;                 

  2.第2行=第3+4+…+10行;          

  3.第11行=第12+13+14行;           

  4.第22行=第1+15+16+…+21行;     

  四、表间关系:

  第22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第1行。

  
  附件3

 

 《外省市总机构在沪二级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

  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

  1.本表适用于外省市总机构在沪经营的分支机构填报。

  2.外省市总机构在沪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填报本表后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清当年度应缴应退税款。本表一式两份,一份报主管税务机关,一份企业留存。

  二、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本表是反映外省市总机构所属年度应补(退)所得税额以及在沪分支机构在所属年度分摊应补(退)所得税额情况。

  1.第1行“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1行“总机构实际应纳所得税额”填报。

  2.第2行“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额”: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4行“总机构用于分摊的本年实际应纳所得税”填报。

  3.第3行“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5行“总机构本年累计已预分、已分摊所得税”填报。

  4.第4行“其中: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按照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6行“总机构向其直接管理的建筑项目部所在地预分的所得税”填报。

  5.第5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应等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版)》的表A109000《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第11行“总机构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的所得税”。

  6.第6行“分配比例(%)”:填报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分配比例应保留小数点后四位。

  7.第8行“本年累计已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总机构在本年预缴申报时按照规定比例计算缴纳的由所属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8.第9行“本年累计已就地预缴所得税额”:填报分支机构本年累计已预缴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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