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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培训教材第3页

发布日期:2016-04-0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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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辅导期纳税人按照上一次已领购并开具的专用发票销售额的3%预缴的增值税,可在本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后预缴增值税仍有余额的,可抵减下期再次领购专用发票时应当预缴的增值税。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五)主管税务机关定期接收交叉稽核比对结果,通过稽核系统导出发票明细数据及《稽核结果通知书》并告知辅导期纳税人。辅导期纳税人根据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本期数据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未收到交叉稽核比对结果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必须当月到税务机关申请处理。
(六)纳税辅导期内,主管税务机关未发现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不再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发现辅导期纳税人存在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或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税收违法行为的,从期满的次月起按照本规定重新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主管税务机关应制作、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
五、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起始时间
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自其选择的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起,按照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按照规定领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般纳税人资格生效之日”项目,由纳税人在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时自行勾选“当月1日”或“次月1日”。
六、一般纳税人管理的其他规定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申报的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销售额和提供的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无论哪项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均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申请不登记一般纳税人。
(二)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提供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三)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增值税纳税义务,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主管国税机关依法受理时,可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注销的业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应税行为销售额和规定的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1.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2.试点纳税人年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标准,未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
【案例】:郑州某运输企业2013年1月至2013年7月的销售额为700万元,但不提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告知后,该企业仍不办理,国税机关于2013年12月1日起按规定给予该企业按照销售额和适用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

 

 

 

 

 

 

 

 


第三章  销售金融服务范围

 一、销售金融服务,是指有偿提供服务,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二、在境内销售金融服务,是指:
(一)服务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金融服务: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下列情形视同销售金融服务: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销售金融服务范围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执行。


销售服务注释

    金融服务,是指经营金融保险的业务活动。包括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融资性售后回租,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后,从事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企业将该资产出租给承租方的业务活动。
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2.直接收费金融服务。
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3.保险服务。
保险服务,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包括人身保险服务和财产保险服务。
人身保险服务,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财产保险服务,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业务活动。
4.金融商品转让。
金融商品转让,是指转让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所有权的业务活动。
其他金融商品转让包括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的转让。

 

 

第四章  税率、征收率

第一节  税率

一、金融服务业税率为6%。
二、境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下列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除外:
1.为出口货物提供的邮政服务、收派服务、保险服务。
为出口货物提供的保险服务,包括出口货物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2.为境外单位之间的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的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且该服务与境内的货物、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无关。

第二节  征收率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章  应纳税额的计算

第一节  计税方法

增值税的计税方法,包括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一般计税方法
(一)概念
一般计税方法是按照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计算应纳税额。通常情况下,一般纳税人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小规模纳税人不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
我国目前对一般纳税人采用的计税方法是购进扣税法,即纳税人在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时,支付或者负担税款(构成进项税额),在发生以上应税行为时也按照销售额收取税款(构成销项税额),但是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扣除进项税额,从而间接计算出对当期增值额部分的应纳税额。
1.计算公式
一般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2.含税销售额的换算
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在计算销项税额时,必须先将其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
一般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销项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
公式中的税率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试点实施办法》中所规定的税率。
3.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
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并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需把握的要点
1.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要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由于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含税销售额,必须先进行价税分离换算成不含税销售额,再按照不含税销售额与增值税税率之间的乘积确认销项税额。
2.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其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销售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4.掌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缴纳的分配。纳税人兼有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税行为和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按照销项税额的比例划分应纳税额,分别作为改征增值税和现行增值税收入入库。应纳税额分配计算公式:
一般货物劳务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一般货物劳务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应税行为应纳税额=全部应纳税额×应税行为销项税额÷全部销项税额
二、简易计税方法
(一)概念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一律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以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
2.在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3.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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