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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国税局:金融服务业营改增培训教材第4页

发布日期:2016-04-09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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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纳税额的计算
1.计算公式
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这里所说的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为3%。
2.不含税销售额的计算公式
和一般计税方法相同,简易计税方法中的销售额也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应将含税销售额转换为不含税销售额。
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3.应税行为扣减销售额的规定
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案例]:某试点小规模纳税人仅经营某项应税行为,2016年5月发生一笔销售额为100000元的业务并就此缴纳税额,6月该业务由于合理原因发生退款。(销售额为不含税销售额)
第一种情况:6月该应税行为销售额为500000元。
在6月销售额中扣除退款的100000元,6月最终计税销售额为500000-100000=400000元,6月交纳增值税为400000×3%=12000元。
第二种情况:6月该应税行为销售额为60000元,7月该应税行为销售额为500000元。
在6月销售额中扣除退款中的60000元,6月最终计税销售额为60000-60000=0元,6月应纳增值税额为0元;6月销售额不足扣减而多缴的税款为40000×3%=1200元,可以从以后纳税期扣减应纳税额。7月企业实际缴纳税额为500000×3%-1200=13800元。
(四)需把握的要点
1. 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
2.一般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行为,可以选择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同时并存的情形,即:对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
3.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为了平衡一般计税方法和简易计税方法的税负,对简易计税方法规定了较低的征收率。因此,一般纳税人对其特定项目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不得抵扣用于简易计税项目的进项税额。
三、扣缴税额的计算
(一)一般规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
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1.适用对象:仅适用于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的试点地区提供应税行为的,且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情况。如果设立了经营机构,应以其经营机构为增值税纳税人,就不存在扣缴税额的问题。
2.适用范围:仅限定于提供应税行为,即:《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行为范围。
3.税额计算: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接受应税行为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是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
[案例]:境外公司为试点地区某纳税人提供金融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也没有代理人的,应以接收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接收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
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
(二)需把握的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除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特别规定外,按照所发生应税行为的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不是征收率)。另外,在扣缴税款适用税率方面,不区分试点纳税人中的扣缴义务人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节 销售额及销项税额

一、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并收取的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或:销项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二、销售额确定的一般规定
在增值税税率一定的情况下,计算销项税额的关键在于正确、合理地确定销售额。
(一)销售额的范围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1.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2.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都应并入销售额计税。规定收取的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都要并入销售额计税,目的是防止以各种名目的收费减少销售额逃避纳税的问题。
(二)外币销售额折算的规定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三)发生服务中止或者折让的处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对一般纳税人提供应税行为发生退款等情形而扣减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以及开具红字专用发票的规定。体现了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从销售方的角度看,发生退款时,计算征收增值税的销售额减少,因此可以扣减自己的销项税额,减少纳税义务。而从购买方的角度看,发生退款时对方应纳增值税减少,相应要扣减自己的进项税额。这样做,可以保证销货方按照扣减后的税额计税,购买方同样按照扣减后的进项税额申报抵扣,避免销售方减少了销项税额但购买方不减少进项税额的情况发生,保证国家税款能够足额征收。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既包括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包括小规模纳税人委托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开具专用发票可以扣减销项税额的规定,包括以下三个含义:
1.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如果需要扣减销项税额,其条件是必须正确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否则不能从销项税额中扣减增值税额。
2.纳税人开具红字发票是有限制条件的,只有在规定的情况下才能开具,不能由纳税人任意开具。这些情形包括中止、折让、开票有误,除此之外都是不允许开具的。
3.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遵循相关程序才能开具。具体办法根据《关于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73号)执行。
(四)折扣方式销售额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除折扣额。
例如:某试点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的价款为100元、折扣额为10元,如果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90元为销售额;如果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100元为销售额。
需要着重说明的是:
1.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提供应税行为,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价款中减除。
2.对试点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发生的应税行为,之所以强调销售额与折扣额必须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主要是从保证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需要,即征税、扣税相一致考虑。如果允许对销售额开一张销货发票,对折扣额再开一张退款红字发票,就可能造成销货方按减出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销项税额,而购货方却按未减出折扣额的销售额及其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显然会造成增值税计算征收上的混乱。
三、销售额确定的特殊规定
(一)混合销售的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兼营的规定
试点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
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征收率。
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例如:某试点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5月提供金融服务取得收入2万元(不含税销售额),提供交通运输服务取得收入1万元,如果该纳税人能够分别核算上述销售额,则交通运输服务销售额1万元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金融服务销售额2万元按照6%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如果该纳税人没有分别核算的,则全部销售额按照11%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五)视同提供应税行为的确定
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1.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销售不动产
1.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5月1日后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6.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自建的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七)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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