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江西省市场主体年报公示通知
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原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省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范围
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时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地方频道(http://gsxt.amr.jiangxi.gov.cn/)(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金色版http://jx.gsxt.gov.cn/,或关注“江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栏目,链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地方频道页面、或登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服务栏”进入江西市场主体年报系统)报送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1年度纸质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度报告相关要求
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合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报送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报送年报。
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填报并公示
五、慎重提醒
1.企业未依法公示年度报告、未按照工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无法通过住所(或经营场所)取得联系,或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依法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仍未履行公示义务的企业,工商局依法将其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政府部门联动限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将建立健全信用约束机制,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将企业信息作为重要考量因素,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对社会评价和市场选择产生影响。消费者和其他市场主体在选择消费、交易对象时,会考量企业的信用状况,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会进行更为审慎的考虑。企业不依法公示信息的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要区别情况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个体工商户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或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的、弄虚作假的,依法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3.农民合作社未按照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或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的、弄虚作假的,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六、咨询电话:0792-8228594,0792-6824135。
二0二二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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