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度江西省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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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021年度市场主体年报公示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和原工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计局《关于在企业年报中增加社保和统计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6]226号)、《工商总局海关总署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8]42号、《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外汇局关于做好年报“多报合一”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市监信(2019]238号)等法规规章规定和有关文件要求,现就全省市场主体报送2021年度报告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主体范围
凡于2021年12月31日前在本省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均须按时报送2021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时间
(一)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年报时间: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报时间: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方式
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地方频道(http://gsxt.amr.jiangxi.gov.cn/)(或登录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金色版http://jx.gsxt.gov.cn/,或关注“江西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点击“微·服务”栏目,链接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地方频道页面、或登录江西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官网“服务栏”进入江西市场主体年报系统)报送2021年度的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选择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送2021年度纸质年报,并向社会公示。
四、年度报告相关要求
在海关注册的报关单位、加工生产企业和有减免税设备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统称“海关管理企业”)不再通过海关相关业务平合报送海关年报,相关个体工商户也不适用纸质年报,改为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报送年报。
外商投资企业(机构)应按照《外商投资法》的规定,统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报送年报。
大型企业要将逾期尚未支付中小企业款项的合同数量、金额等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江西)填报并公示
二0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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