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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

发布日期:2017-12-07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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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

连云港市财政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征求意见的函

 2017年11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行政审批,修改了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

  为贯彻落实新《会计法》,财政部将对《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涉及会计从业资格的相关条款进行修改,并将其中与新《会计法》有关规定,以及现行会计规章的表述明显不一致的内容一并进行修改。现就财政部形成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广发征求意见,各单位如有修改意见,请于2017年12月15日前将意见反馈到市财政局会计处,邮箱:21914047@qq.com。

联系人:张军,联系电话:0518-85521542。

                                                            连云港市财政局会计处   2017年11月30日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doc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doc

《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修改或删去的内容,加粗文字为增加的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为专职从业人员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机构可以申请代理记账资格:

(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

(二)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为专职从业人员,且具备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是指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会计学、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审计学、财务管理、理财学)学历(或学位)证书,或者取得初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取得注册会计师的全国统一考试会计科目合格证明,或者取得财政部认可的其他会计能力水平证明,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1年。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从业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第五条 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向所在地的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专职从业人员具备从事代理记账专业能力的证明,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取得的中级以上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者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全科合格证书、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3年的证明等能够证明会计专业能力的材料;

(三)专职从业人员在本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

 

附:《代理记账管理办法》附表《代理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修改内容对照

 附件2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部分条款修改对照表

(阴影部分为修改或删去的内容,加粗文字为增加的内容)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三)主管一个单位或者单位内一个重要方面的财务会计工作时间不少于2年;

(四)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五)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六)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七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二)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三)熟悉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掌握本行业业务管理的有关知识;

(四)有较强的组织能力;

(五)身体状况能够适应本职工作的要求。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八条 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持有会计证的会计人员。未取得会计证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确保其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总账和明细账应当定期打印。

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打印出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第六十一条 实行会计电算化的单位发生收款和付款业务的,在输入收款凭证和付款凭证的当天必须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

 

理由:201512月,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规定,满足一定条件的单位可以不再打印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

 

详情可以登录财政部网站或连云港财政局网站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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