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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及报备审核时限的通知
ZJSP12-2018-0041
浙财会〔2018〕46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所属市县不发):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精神,进一步深化“最多跑一次”改革,对照第一批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106个具体事项中对“中介机构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的改革要求,结合浙江省实际,经研究,决定自2018年11月10日起,压缩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时限。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二、承诺在收到真实、完整的报备材料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代理记账机构年度报备材料的审核。
浙江省财政厅
2018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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