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利津县残保金年审时间通知
关于开展2020年利津县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工作的通告
根据《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令488号)、《山东省残疾人就业办法》(省政府令311号)和《关于印发山东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财综[2018]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2020年我县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工作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审核对象:本县范围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审核时间:原则上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6月30日止。因受疫情影响,审核时间可延期至9月30日。
三、审核部门:县直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行政区划或税务办理机关所在地到利津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审核。
审核机构地址及联系方式:
利津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利津县利一路115号2楼202房间):5623281
四、审核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审核时,请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所安置残疾职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原件及复印件;
3、用人单位与残疾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或编制手册原件及复印件;
4、2019年1-12月份残疾职工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5、2019年1-12月份残疾职工缴纳社会保险收据、社会保险投保花名册原件及复印件;
6、填报纸质《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资料明细表》、《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申报表》各1份,同时报送电子版;表格可在市残联网站(网址:dydpf.dongying.gov.cn)下载或到利津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领取;
7、需用人单位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注意事项:用人单位提供的复印件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五、安置残疾职工的认定:
1、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抵扣相应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数额。
2、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3、季节性用工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折算公式为:
季节性用工折算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月数/12。
4、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保留两位小数)。
六、残保金的缴纳:
1、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5%的,应按规定缴纳残保金。
2、已安排残疾职工的用人单位完成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后,持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残疾人就业安置审定书》到相应税务机关申报减免残保金。
3、未按规定参加年审的,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由税务机关全额征缴残保金。
4、2019年度没有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直接到相应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残保金。
5、自2020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保金实行分档减缴,暂免征收在职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残保金。职工总数30人(含)以下企业可直接向相应税务机关申报免交残保金。
6、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残保金的,由残保金征收机关提交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纳金。
七、其他事项:
1、网上报审的,请登录山东省残疾人服务网(http://service.sddpf.org.cn)办理;如不能正常登录,请及时联系利津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
2、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向利津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所申报上年本单位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并对申报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特此通告
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资料明细表.doc
残疾人就业安置审核申报表.doc
利津县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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