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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残保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17-03-28 来源:会计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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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残保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问:申报残保金时,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如何计算?

答:根据《陕西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有关内容解释的通告》(陕财办综〔2017〕2号)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按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的年平均人数计算(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上年度12个月职工人数之和÷12)。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与员工签订合同1年以上,中途离职或退休,或是在下半年才签订的1年以上的合同,此员工应计算在在职职工平均人数内。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用工人数×用工算术平均月数÷12个月(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
    季节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季节性用工人数×用工算数平均月数÷12个月(结果须四舍五入取整数)。例如:季节性用工有300人,用工时间为2个月,季节性用工年平均用工人数=300×2÷12=5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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